台湾女生嫁大陆人程序为何?

想问要何种手续??
还有..要放弃台湾籍吗?
用台湾籍入境可以吗?
我可不想将来回不了台湾...
那可以结了婚..但不要去大陆定居
我在台湾工作..不入境..只是固定时间去几天
他留大陆工作..这样行吗?..那届时他用何种名义入台ㄚ??
我在台湾有固定所得收入(我们都是高所得的族群)
他在那也有..彼此都不想放弃目前的薪水
可以双方留在自己的地方工作..固定时间他飞过来..或我分过去看他..行吗??

一、办理涉台婚姻登记的相应部门

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根据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不同身份,需要到不同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婚姻登记。
1、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可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2、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可在大陆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

二、结婚双方当事人资格的认定

根据此《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台湾一方当事人应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加注“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大陆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3、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台湾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是指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包括未婚、离异、或配偶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必须经由台湾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并由大陆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验证通过后,方具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效力。

大陆一方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关事项,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其中,“婚姻状况证明”是由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此文件不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台湾同胞在大陆结婚后婚姻关系在台湾岛内的效力问题

就现阶段而言,因两岸人员往来的单向性,决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绝大多数,是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好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1、办理婚姻公证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结婚证》后,应共同到大陆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婚姻关系公证书》,并可要求公证部门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往台湾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以便日后之验证。

2、申请验证。当事人将所办的《婚姻关系公证书》的正本提供至台湾海基会,申请进行验证。但事先最好将申请验证的公证书复印留底,或将其公证编号记录下来。提供方式可以是台湾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交至海基会;也可以由大陆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自行邮寄至海基会,但应注明将验证通过后的公证书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托在台湾的其他亲朋好友办理有关验证事宜。

3、申请户籍登记。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虽然台湾当局规定,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书面登记,但现阶段,大陆一方当事人去台湾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也就表示,在大陆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现阶段只能通过办理“户籍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其在台湾的合法性。

根据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登记,以当事人为申请人”,并“应于申请时提出证明文件”,即在申请办理户籍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被台湾当局承认的证明文件。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大陆一方的当事人,即无论台湾,还是大陆方面的当事人,双方均可申请办理户籍登记;“证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且经过台湾海基会验证通过,并“推定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关系公证书》。另外,大陆一方当事人还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台湾的户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户政机关提供台湾配偶的户籍,以确保婚姻在台湾岛内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民政部颁布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10日 民政部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
其实许多都是可以的 国家有一些优惠政策的
很建议你去民政局咨询以下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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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08
先说结婚:你要在台湾派出所办好户籍誊本,证明是单身,再带着你男朋友的未婚证明,户口本,你们的照片等,一起到你男朋友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厅,去办理就可以了。民政厅会根据你们的材料,通过大陆的海协会发函到台湾的海基会。你们就可以领取结婚证了。
再谈户籍:你可以办理“台胞证”,要多次往返的那种,有一年有效期的,三年的,五年的。在有效内不限次数的入出境和不限时间的在大陆居留。你男朋友也可以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6年后可以在台湾办理身份证。
最后祝你们幸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4-29
先谈恋爱
然后去大陆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正证.当然不登记也没什么问题
第3个回答  2007-05-05


了解台湾 以平和的心态和台湾同胞交流...
第4个回答  2007-05-10
果然不是一般的麻烦。。。。。。。。。。。。。。红旗下的关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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