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委派具体指什么?和调任一样吗?

我有个亲戚,现在因为受贿罪被刑事拘留,他是被检察院直接带走调查的,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是受贿罪。他身份是工人,几年前被调往一个现在为外资公司的企业上班,他原来供职的国有企业占有这个企业20%的股份,他是被外企业董事会聘为财务总监的,请问检察院有权自侦该案吗?我这个亲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我怎么觉得他不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也不是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所以检察院没有权利自侦呢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您亲戚代表国有企业担任非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这是典型的、常见的“委派”形式之一
  而且,按照国有企业的管理习惯,以“调任”文件来进行“委派”,也是很常见的

  请您看一个更邪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7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按法定程序取得非国有公司职务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请示〉(渝检(研)〔200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国家机关、固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款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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