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权分立是如何进行彼此制约的?

如题所述

(一)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立法权由国会行使,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是唯一的立法机构。同一条款还规定了国会的职权,包括税收、立法、征兵、监督、宣战和选举总统与副总统等权力。行政权则由总统拥有,根据第二条第一款,总统是合众国军队和各州民兵的总司令。总统的权力还包括外交、军事、任命、赦免、立法否决等。司法权归最高法院及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所有,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特定案件审理、上诉审理和参与总统弹劾案的审理等权力。
(二)三权分立的制衡体现
1. 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制衡
国会有权否决总统对大使、公使和其他政府官员的提名,以及总统签署的条约。国会还有权弹劾总统,而在总统弹劾审判时,审判团的主席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国会有权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但总统对法案的否决权是有限的,并可将法案搁置。
2. 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制衡
国会对总统提名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有批准或否决权。总统提名后,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总统才能进行任命。国会还有权弹劾联邦法官。最高法院拥有审查国会法案是否违宪的权力。
3. 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制衡
法院可以对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此限制总统的行政权力。汉密尔顿曾指出,司法权可以限制行政权,他提到“国家与其成员或公民之间的纠纷只能诉诸法庭”。总统有权提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在参议院批准后进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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