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工伤鉴定方面的事?

工伤,脸部三处掉皮,一处大于1平方厘米的黑色瘢痕,鼻子到右眼框处线性骨折,肋骨两处骨折,这构成伤残等级吗?几级?在医院治疗一个月,公司给报销了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之后要过年了,回家休养,因伤处炎症严重,鼻子无法呼吸,做了一次手术清理,也没怎么休养,过年就回公司了,公司不给报在家里医疗的费用,这种情况我们要求做工伤鉴定,会有什么补偿呢?回答的好,会追加悬赏的!!谢谢各位专业人士指教!
受伤时,羽绒服刮坏了,500多的厚眼镜框都严重变形了,要不是戴眼镜,眼要砸下了。公司只给配了个眼镜,眼镜花了不到一千。这个工伤里能算吗?

  至于眼镜、衣服的赔偿不能算在工伤费用里面的,但是只要是工伤公司应该赔偿给你。至于工伤伤残鉴定,可参考下列文件;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
  这是最新职工工伤鉴定标准
  4.1.3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
  4.1.4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4.1.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4.2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4.3条目划分
  4.4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4.5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6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5 分级原则
  5.1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2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3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5.4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6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7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8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9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10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6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6.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6.2.1颜面毁容
  6.2.1.1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6.2.1.2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6.2.1.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6.2.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6.2.2.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6.2.2.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6.2.4.2功能大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4.3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5放射性皮肤损伤
  6.2.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 d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 Gy。
  6.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6.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6.3.1视力的评定
  6.3.1.1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
  式(详见表1)。
  ┌——————————————————————————————————————┐
  │旧法记录。(无光感)1/-(光感)0,001(光感) │
  │5分记录0 1 2 │
  ├——————————————————————————————————————┤
  │旧法记录,cm 6 8 10 12 15 20 25 30 35 40 45 │
  │(手指/cm)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1-0.05 │
  │ ├—————┼————————————————┤
  │ │二级低视力│<0.3^0.1 │
  └———┴—————┴————————————————┘
  6.3.2周边视野
  6.3.2.1视野检查的要求
  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 mm;检查距离:330 mm;视野背景亮度:31.5 asb。
  6.3.2.2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实测视野有效值=-------------------------- X 100%
  500
  6.3.3伪盲鉴定方法
  6.3.3.1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
  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扩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OO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6.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OO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6.3.4听力损伤计算法
  6.3.4.1听国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国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3,后者取GB/T 7582-2004附录B中数值。
  表3纯音气导国的年龄修正值

  ┌————┬—————————————————————┐
  │年龄/岁│频率/Hz │
  │ ├——————————┬——————————┤
  │ │男 │女 │
  │ ├——┬———┬———┼——┬———┬———┤
  │ │500 │1 000 │2 000 │500 │1 000 │2 000 │
  ├————┼——┼———┼———┼——┼———┼———┤
  │30 │1 │1 │1 │1 │1 │1 │
  ├————┼——┼———┼———┼——┼———┼———┤
  │40 │2 │2 │3 │2 │2 │3 │
  ├————┼——┼———┼———┼——┼———┼———┤
  │50 │4 │4 │7 │4 │4 │6 │
  ├————┼——┼———┼———┼——┼———┼———┤
  │60 │6 │7 │12 │6 │7 │11 │
  ├————┼——┼———┼———┼——┼———┼———┤
  │70 │10 │11 │19 │10 │11 │16 │
  └————┴——┴———┴———┴——┴———┴———┘
  6.3.4.2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 Hz,l 000 Hz及2 000 Hz纯音气导听国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国超过100 dB,仍按loo
  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
  6.3.4.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国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人,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国均值为准。在标定听国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
  6.3.5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6.3.5.1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人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 cm左右)。
  6.3.5.2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 cm左右)。
  6.3.5.3张口困难I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当于1.7 cm左右)。
  6.3.5.4张口困难III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6.3.5.5完全不能张口。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
  A.7女性面部毁容年龄界定
  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后之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A.8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一百。余可类推。
  表A.1视力减弱补偿率%
  左眼
  右眼
  6/6 5/6 6/9 5/9 6/126/186/246/366/604/603/60
  1-0.9 0.8 0.6 0.6 0.5 0.4 0.3 0,2 0.15 0.1 1/151/20G1/20
  6/6 1-0.9 0 0 2 3 4 6 9 12 16 20 23 25 2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7)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e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23楼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 000/mm3)];
  (注:mm3为mm立方)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 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h)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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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0
工伤鉴定应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超过三十日还没做工伤鉴定的,本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个人申请。
伤残鉴定则是病情完全恢复再做的。
第2个回答  2011-04-20
首先申请认定工伤
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最后依据鉴定索赔工伤待遇
第3个回答  2011-04-21
找个律师。什么事都给你搞定。
第4个回答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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