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什么?

如题所述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也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学者们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上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主张,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与国际法平行说,前两种被归结为" 一元论",第三种为"二元论".
1.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意志是绝对的、无限的,国际法的效力来在国内法。
2.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是在法律等级上,认为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属于低级规范,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国际法有权要求将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废除,而国际法的效力是依靠"最高规范"----"国际社会意志必须遵守".
3. 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其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调整的对象、主体、渊源、效力依据等方面都不同,两者各自独立、互不隶属,认为国内法的效力根据是一国的意志,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多国的“共同意志”,处于对等而对立的地位。
当代国际法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但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制定的参与者,所以两者彼此之间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于是在原则上,国家在国内立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规范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条约时也要注意他国国内法的原则立场。总之,可见两者关系: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彼此交叉,相互渗透,国际交往愈频繁,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联系愈加密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愈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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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4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英法德美日
对待条约,大部分国家如我国、日本、奥地利认为凡是本国签订的条约,即使与本国国内法有抵触,也要遵从条约。
国际法与我国法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国际法的许多重要法律文件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均由英文起草而成。结合英文国际法律文件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准确理解国际法规则的真实含头和解决国际法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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