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历史

今天的皖北在元朝时属于哪一个行省管辖?元朝管理台湾.西藏的行政机构分别是什么?

皖北-江西行省、台湾-江西行省、西藏-宣政院(中书省直辖的腹里(河北、山东、山西)和宣政院管理吐蕃)。
元朝的中央一级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秉兵柄)和御史台(司黜陟)组成。中书省下分左三部(吏部、户部和礼部);右三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中书省始立于窝阔台三年(1231年),中统元年(1260年)三月,忽必烈在开平即位,第二年四月复立中书省;七月,又立燕京行中书省。大约在中统三年前后,燕京行中书省合并于中书省。据元朝的定制:中书省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担任;又设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员;平章政事四员;右、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蒙古之俗尚右,故以右丞相、右丞居上。自中书令至参政知事均为宰执。中书省领左、右三部,各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员。 至元三年(1266年)设制国用使司,总理全国财政,以后一度成为与省、台、院并立的最重要的国务机构之一。七年,罢制国用使司,立尚书省,统六部,并改天下行中书省为行尚书省。中书省建置虽仍被保留,但实际上由尚书省总领国政〔附图:元朝圣旨牌札〕。 至元九年(1272年),撤掉尚书省,归并于中书省内。此外,又相继设置了下列机构: 翰林兼国史院,掌制诰文字,纂修国史。 大劝农司,掌农桑、水利。 集贤院,掌提调学制和道教事务。 太史院,掌天文历数。 将作院,掌工艺。 通政院,掌驿传。 宣政院,主持全国释教及吐蕃地区军、民之政。 大宗正府,主持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刑名等公事,时而兼管汉人刑狱,是治天下刑政的札鲁忽赤(断事官)官署。 崇福司,管理也里可温(元朝人对基督教徒和教士的通称)的宗教事务。 回回司天监,掌回回历法。 蒙古翰林院及其所属蒙古国子监,掌蒙古文字。 经正监,管理皇室和贵族的营盘纳钵、标拨投下草地并治理有关词讼。 管领本位下怯怜口随路诸色民匠打捕鹰房都总管府,掌为中宫从事织染、杂造等。 中尚监,掌成吉思汗大斡耳朵位下怯怜口诸务及内府供亿。 会秋寺,掌武宗五斡尔朵(行宫)户、钱粮、营缮诸寺,等等。 二、地方机构 元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在忽必烈即位之初,为十路宣抚司,同时以都省官"行某处省事"系衔,派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的权力。行省逐渐由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定型为常设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除"腹里"(河北、山东、山西)直隶于中书省和吐蕃由宣政院辖理以外,所置有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云南、甘肃、江浙、江西、湖广等行省。在距离省治较偏远的地区,分道设宣慰司,处理当地军民事务。负责民政的官员属中书省管辖,负责军务的官员属枢密院管辖。边陲民族地区的宣抚、安抚、招讨等司,多参用当地土官任职。 行省之职守,"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史》卷91《百官志》七)。每省置丞相一员(例不常设)、平章二员,品秩比中书省低一等;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品秩与都省官相同。各省的政务需要通过中书省进行协调统一或向皇帝报告。行省与都省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从属关系。 中书省和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依次为路、府、州、县。路设总管府,有达鲁花赤、总管,是为长官;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是为正官;还有总领六曹、职掌案牍的首领官(经历、知事、照磨)。府设有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同知、判官、推官,知事等官职。有的府隶属于诸路,有的直隶于行省;有的统领州县,有的则不统州县。州有达鲁花赤、州尹或知州,以及同知、判官等官。有些州直隶于路或行省,有的州不统县。县有达鲁花赤、县尹等官。有些县直隶于路或府。边远地区还有"军"的建制,品秩及设官置吏皆如下州。路治所在的都市,设一个或几个录事司(大都、上都设警巡院),管理市镇居民。司内置达鲁花赤、录事、录判等官员。 各级行政官员的任命权都掌握在中央,投下的州县,其达鲁花赤一职,由领有该地的诸王、贵戚或勋臣任命。 御史台在地方上也有相应的分设机构,即监临东南诸省的江南道行御史台(简称南台)和陕、甘、滇、蜀地区的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简称西台)。南台和西台品秩与中央御史台(内台)相同。内台、南台和西台以下各设若干道肃政廉访司。 为了征伐或镇抚的需要,枢密院有时也在有关地区设置行枢密院(简称行院)。 三、基层行政设施 元代社会的基层行政设施,是通过社制和坊里制的推行而确立起来的。社制又称村疃制度,是元朝在农村的蒙、汉地主统治机构的基层组织。元朝,在县一级下面设立两套行政组织(与驻防军相结合):城关的坊里制;农村的村社制。坊里制于城内分若干片,名曰隅(如东西隅、西南隅、东北隅、西北隅)。隅下设坊,置坊官、坊司。坊下设里或社,置里正、社长;有的设巷而不设里,置巷长。村社制则于县下设乡,置乡长;有的设里正而不设乡长。乡之下设都,置主首。主道名额是:上等都四名,中等都三名,下等都二名,均视户数多寡而定。都之下设村社。社的户数,率以五十家为准,除驻防蒙古军、探马赤军外,蒙古军由各自千户的士兵编成。探马赤军从各千户、百户和部落中拣选士兵,组成精锐部队,在野战和攻打城堡时充当先锋,战事结束后驻扎镇戍于被征服地区。户数超过五十家者,待增至一百家,添设一社长。不满五十家,则与附近村落相并为一社。地远人稀处,难以相并的虽不满五十家,准自立一社。亦允许三村、五村合并为一社,其社长由适中之村,择一人担任。社长的职责在于劝督本社农民"务勤农业,不致堕废"。严禁社长率领社众"非理动作聚集",社长应监督农民聚众集会,有不服从社长劝告者,"从本处官司就便究治"。坊里制和村社制在实行的过程中逐渐合二为一。

参考资料: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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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03
河南江北行省
澎湖巡检司
宣政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5-03
河南江北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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