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在2012年回购了雅虎软银手中的股份,为何还要坚持“合伙人制度”??求大神解答!!!

阿里巴巴在2012年回购了雅虎软银手中的股份,将雅虎与软银的投票权降至50%以下,为何还要坚持“合伙人制度”?

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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