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是什么

如题所述

1、审计主体独立性缺失。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管理结构,均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说到底,审计机关与其说是政府组成部门之一,到不如说是地方政府的一个内审机构,在具体审计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受制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领导的影响、干扰和牵制。因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往往与地方经济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瓜葛,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发生矛盾时,审计机关就不得不考虑一些地方政府领导的意见,尽管上级审计机关也会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和关心,但是,力度、强度都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往往部分甚至全部隐瞒,导致报告写得温和,欲言又止,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不能很好的发挥。
  2、审计的时效性滞后。按照要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均应坚持“先审后离”。但是一些组织、人事部门并没有本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原则进行安排,而是在干部集中调整后,采取“批发”、“一揽子”委托的办法,审计机关只能被动接受审计任务,“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审计工作仅仅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审计成果没有真正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中去。
  3、审计内容的局限性。经济责任审计既应包括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还应注重效益性的促进,这本来应该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功能。然而我国自1999年正式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至今,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围绕“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主要局限于审查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审查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主要侧重于对报表资料等书面材料的核查监督。这种审计模式强化了监督功能,而忽视了效益促进功能。
  4、责任难界定。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的,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功过是非、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界定,没有统一、具体的责任界定标准是难以做到的。当前,在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时,有两个难点:一是如何准确界定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虽然修订后的审计法,对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有定义,除规定的直接责任外,只要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出了问题,都笼统的概括为该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过于模糊,造成主管责任等于没责任。二是如何准确界定党委和政府两个“一把手”的经济责任。一个部门的经济活动,有的是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有的是两个“一把手”共同决定,有的是其中一个提议另一人同意,如何界定清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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