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经济法的老师给我们留下一个作业·请大家帮帮忙吧··谢谢·

朱某是某菜市场的杀鸡小工。2007年6月,朱某的老板A向电热水器经销商B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该产品于2007年8月出现故障(停止工作),朱某请电工C进行维修,修好后继续使用。2007年9月由于该产品漏电,导致朱某被电击身亡。老板A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生产商D,经销商B,电工C赔偿人身和精神损害36万元。 反驳理由:生产商D ⒈产品合格,通过相关部门质检。⒉三向插座(未被使用,常识)。 电工C ⒈朱某用电环境差。 ⒉没接地线。 ⒊没有空气开关。 经销商B ⒈该热水器仅用于民用 ⒉菜市场潮湿危险。 诉讼理由: 老板:⒈产品质量不合格(两个月内损坏)⒉产品设计有瑕疵(该产品长期高温工作就会漏电)⒊三向插座(说明书未作要求)

老板会胜诉,但是法院会支持他的部分请求。不是全部。朱某的亲人到可以要求 老板,生产厂家,经销商,一起赔偿。电工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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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03
生产商D,经销商B负连带责任,电工无责任 . 因电热水器是需要专业人员安装的,一般为生产商的售后或经销商,因此,除了问题应该由其负责。另外,产品都是有质保的,一般电器都是整机一年,主要配件三年,而老板A让电工维修是不应该的。电工即使维修过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他只是进行维修而没有对此热水器进行消费。老板A是消费者,但我觉得如果我是朱某家属,只会要求老板A来赔偿,因为他是雇主。至于他再怎么维权那就不管受害者的事情了。 我就不知道你出这道题考什么,怎么维权还是分析他们的理由是否成立。有补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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