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商业法制与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有什么不同

中国古代商业法制与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不同之处在哪里?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呢?麻烦大家帮帮忙,谢谢……

1、定义不同

城市法为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商业法制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2、作用不同

城市法对传统封建法有一定的瓦解作用,为确立新的社会法奠基,一些内容对近代民法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古代商业法制享有自由和平等权的的市民阶级的存在及城市组织的活动及其职能模式,影响近代国家的机构体制,形成的法律意识,对后世影响尤其深远。


3、特点不同

城市法是中世纪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产阶级法有重要影响。它反对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封建特权以及封建身份,体现了平等、自由精神和法治的理念,影响了近代资产阶级的人民主权和法律是公意的思想,它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也直接或间接地被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所接受或运用。

中国古代商业法制法律渊源多元化, 即创制法律的机关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就整个封建法律而言,中国古代商业法制是一种主要法律渊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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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19
回顾西欧的中世纪,常令不少法律史学家为之忧伤扼腕,因为人类法制文明前进的步伐曾在这里戛然而止,原始落后的日耳曼习惯法伴随征服者的脚步是那样不可思议地取代了古代发达完善的罗马法。的确,西方法律文化的变迁曾在中世纪千年历史中有过迂回旋转,但经年累代的研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业已证明,西欧的中世纪仍是对人类法制文明有着重大贡献的时代,也是极富创造力的时代。西欧人在经过漫长的间歇之后重又振奋,他们复兴和发展了罗马法,将原始落后的日耳曼法去粗取精加以改造,使两者分别构成近代两大法系的基础,尤其是他们创立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历史作用不可估量。
第2个回答  2014-04-19
回顾西欧的中世纪,常令不少法律史学家为之忧伤扼腕,因为人类法制文明前进的步伐曾在这里戛然而止,原始落后的日耳曼习惯法伴随征服者的脚步是那样不可思议地取代了古代发达完善的罗马法。的确,西方法律文化的变迁曾在中世纪千年历史中有过迂回旋转,但经年累代的研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业已证明,西欧的中世纪仍是对人类法制文明有着重大贡献的时代,也是极富创造力的时代。西欧人在经过漫长的间歇之后重又振奋,他们复兴和发展了罗马法,将原始落后的日耳曼法去粗取精加以改造,使两者分别构成近代两大法系的基础,尤其是他们创立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历史作用不可估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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