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亲戚关系的问题

我爷爷在我父亲年满18周岁并且有工作的时候再婚,2004年我爷爷去世,因安葬我爷爷、房子份额继承、我爷爷的养老费等问题。跟我后奶还有她进门前领养
的女儿发生争执。当时我们家说了可以照顾我后奶 但我后奶不愿意就是要分房子拒绝了 当时此时事不了了之 之后两家很长时间没联系过
前一阵因为房子份额的问题把我家告上法庭 房子这个问题很复杂但我们找律师谈过 找齐证据他们就败诉了 (以下才是重点)
可是我想到我后奶会不会因为这些年我们家没有管她,再告我们要抚养费? 所以我在网上查了查 认为我后奶过门的时候 我父亲已经满18周岁并且有工作了
跟我后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既然没有抚养关系 是不是我们也不用尽赡养义务了?

  一、你的观点基本正确。

  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认定标准

  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如继子女已成年,即便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一起生活,也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第二,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

  三、如何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事实?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在多数情况下,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事实进而认定是否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并不难,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一定的抚养费用,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没有直接抚养权。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则有不同认识。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点例外,就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虽然跟随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当然,在抚养事实的认定方面,实践中乃至理论上的认识还不统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四、抚养事实至少持续多长时间才算形成抚养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尚无明确尺度。

  有观点认为,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达5年以上的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你父亲的情况,显然可以判定没有抚养关系,自然也不存在继承与赡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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