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我国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

如题所述

1、西周时期在地方上实行分封制
2、秦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在商鞅变法的实践和韩非子法家理论的基础上,秦朝废分封,实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县长官都直接由皇帝任免,不能世袭。县成为以后历朝都设置的一级行政组织
3、西汉: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为巩固统治,西汉在地方上实行郡县和封国并行制度。封国分为王国和侯国两级。其中,侯国相当于县,封侯享有租税,无治民权,受所在郡的监督;王国名义上受朝廷节制,实际上于割据势力无异。最后导致王国威胁中央局面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汉武帝先后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最后解决了王国问题。
4、东汉:西汉时原属于监察区划的州到东汉时得到发展。东汉时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到了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这样,原属监察区划的州,已经发展成为郡以上一级地方政权。东汉末年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二级制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但东汉末年州牧的权力过大,使其发展成为地方割据势力
5、唐朝:唐玄宗时期设置节度使,掌握地方军事、行政、财政、司法等大权。安史之乱以后,发展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形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6、北宋:为改变藩镇割据局面,采取了一系列削弱地方权力、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7、元朝:在地方上实行行省制度。为了有效地控制地方,除河北、山西、山东由中书省直接管理以外,元朝在地方上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元朝的行省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元朝时,西藏正式成为元朝的行政区(宣政院辖区);元朝还在澎湖设立澎湖巡检司,加强了对琉球的管理。
8,明清时期:明朝在地方上实行三司分权。改元朝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为“省”,统
管地方民政和财政;设立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地方监察和司法;设立都指挥使司,管理地方军政。三者统称三司,三司分立,相互牵制,各不统属,大权统归中央。清朝继承发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设置18行省、5个将军辖区(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两国办事大臣辖区(西藏、青海),共25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蒙古盟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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