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起银行贷款6万元会不会判刑

还不起银行贷款6万元会不会判刑
1995年,因办企业贷款6万元。本是合伙企业,由于合作人之间有矛盾,后由个人承包,也就在此时,承包人在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贷款了6万元,款项以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为名贷款的。但企业刚运营不到二个月就亏损了。银行的贷款一直未还也无能力偿还。刚开始一年,信用社的同志有人上门处理这笔款项。(传递当地人民法院传票)且收走了当时贷款的合同,之后停了两年未来处理相关事宜。但于今年(2008年)信用社将承包人送进拘留所拘留15天。
请问:
1、还不起这贷款会不会判刑。
2、现已被拘留过,但还是无法偿还,会不会再次拘留。
3、贷款的申诉期为2年,中间有两年未来处理,是不是视为信用社自动放弃这笔贷款。

以上问题请回复,本人将不胜感激。
(这十几年间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利息进行处理)

1、如果仅仅是还不起贷款,不会坐牢,因为这是民事纠纷,公安不能介入抓人;
2、《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谦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二)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还款物;(三)到外地抓人追赃不办法律手续,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搞“绑架式”行动,非法搜查住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四)对当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赃”和承认“诈骗”;(五)有的公安机关袒护本地犯罪分子,对外地来的正常办案不予配合,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横加阻挠,不让依法拘留逮捕本地的犯罪分子,不让追赃;(六)对明显的诈编、投机倒把案件,不认真侦察调查,只追赃罚款,甚至与犯罪分子谈判“私了”,“退款放人”;(七)向受害单位和当事人索取“办案费”,要款要物等。
  必须充分认识上述这些问题,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进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近来,已有些当事人的单位或亲属接连向公安部和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打电话、发电报或送控告材料,强烈要求解决扣押“人质”问题和惩治违法违纪的干警,有的甚至申请到北京上访和跨省游行。这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彻底纠正。
  为此,再次重申:
  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

  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

  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要积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
  以上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请各地将本通知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时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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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1、绝大多数情况下,还不起贷款仅仅是民事纠纷,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接触过的案件中,个别特例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即是有证据证明该贷款是以贷款为名,有意实施的诈骗行为。但是,就你简介的信息进行分析,仅仅是普通欠款纠纷,有钱就还,还不起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2、仅是无钱偿还贷款,不适用行政拘留,更不涉及是否会再次拘留。如果公安机关实施拘留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当据理力争,必要时申请法律援助,找律师出头帮助你向公安机关争取赔偿款。
3、贷款“申诉期”为两年,这个“申诉期”不是民法用语,必须看到合同约定的条款才能知道是否视为信用社自动放弃这笔贷款,暂不敢下结论。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因此,如果自欠款之时起两年内,信用社未催讨债务、也未因欠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也未承诺过付款,则欠款人无需进行还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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