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合适成年人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意到场的情况下,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作为其合适成年人行使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刑诉法第270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的选择

刑诉法扩大了合适成年人的选择范围,弥补了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的缺陷,使之更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但在“其他合适成年人”的选择上,仍然存在谁来选、选什么人的问题。

首先,关于选择权问题。选择权目前在实践中通常是由办案单位享有的。办案单位自然会倾向于选择愿意配合工作、容易通知的成年人到场,久而久之与合适成年人熟识,并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种合适成年人容易角色异化,忽视监督保护职责,使“到场”走过场。

为了实现制度设置的初衷,办案单位在选择合适成年人的时候,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引导未成年人提供值得信任、能带给他关心和帮助的人。选择这样的成年人到场,更能消除未成年人恐惧、紧张心理。

第二、应当充分尊重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特别是在法定代理人有权到场但因某种原因而不能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代替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其他合适成年人应当是法定代理人信得过的人。

第三、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合适成年人调换的权利。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是在讯问时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一旦未成年人对为其选择的合适成年人失去信任,就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目的。

因此,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包括尊重其更换合适成年人的选择。如果未成年人开始同意某个合适成年人到场,但在讯问的过程中,或者在下次讯问时,不再信任到场的合适成年人而要求更换时,办案单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其次,关于选什么人的问题。办案单位应当选择有能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被未成年人所信任的人员。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在同一个地区,不能过分集中在一些特定人身上。合适成年人也不能过于频繁地服务于同一个办案单位,防止其与办案单位“熟人化”,而影响监督作用的发挥。

2、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必须是经过严格筛选的具备责任心、爱心的人士,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征,掌握与未成年人沟通的技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知应履行的监督职责和应尽的帮扶义务,能够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依法不受侵害。

扩展资料

合适成年人的选择顺序

刑诉法规定应当首先选择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只有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这三种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职责,最有资格出现在讯问现场以监督讯问活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理人并不是最合适人选。在实践中,有两种类型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不适宜到场:

一是消极旁观型的父母。这类父母对子女养而不教,特别是在子女走上犯罪道路后撒手不管,根本不愿配合办案单位。即使其到场参与讯问,也大多选择沉默。这种漠不关心非但不能安抚未成年人,还会加深对他们的伤害。

二是粗暴对抗型的父母。这类父母往往与子女积怨已久,见到涉罪子女无法自控甚至暴躁斥骂,制造紧张氛围。此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但不能如实陈述,还会产生抵触情绪而不愿如实交代罪行,甚至影响正常交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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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2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这些代表就是所谓的合适成年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是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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