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某天,某校何某陈老师上课板书之际,偷偷在下面抽烟,陈老师发现后叫他交出香烟,但何某再三否认自己抽烟。于是陈老帅怒气冲冲的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打在他的左耳上,使其左耳失聪,。1。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请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2,如果陈老师的行为不合法,他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请高手指点,非常感谢。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对陈老师的过错进行求偿(或叫追偿)。同时,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陈老师作出行政处分,用以教育陈老师本人或全体教师。
呼吁全社会,特别教职员工应当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一)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全社会都负有尊重、不侵犯的义务。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教职员应当主动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2.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4.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二)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未成年人儿童、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对他们应给予爱护,保证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会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有时甚至严重伤害。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肯定违反的。
第二,教育法和教师法也是违反的。体罚学生吧。
第三,如果构成轻伤的话,违反刑法。不构成轻伤的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责任的话,应该从三方面考虑。
1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有降级,开除等。
3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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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5
学生的行为确实令人气愤,我想如果这学生是那老师自己的孩子,他也一定会上去打两耳光的。但作为老师打学生还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当然影响极其不好了,欠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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