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连坐之罪就是把百姓编为10户为一什,5户为一伍,相互之间方便监督,一家犯法要举报,不然都要获罪。明朝的刑法连坐之罪,就是一人犯罪株连九族。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这是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
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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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连坐”惩罚依的什么法?
有报道说,继规定“一人搞有偿家教,全校年终考核和每位老师年终奖发放金额受影响”后,浙江诸暨对有偿家教再出重拳:除了追究有偿家教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的责任。这一规定被媒体解读为“史上最严”,叫好者固然不少,反对的声音同样强烈。
这则新闻,让笔者想起前些年有南京家长爆料:“儿子所上的小学,班上进行分组,一人未完成作业的情况下,会让全体组员罚抄——包括抄课文。这种‘连坐制’让儿子常被牵连,孩子压力好大。”
这种“连坐”式管理举措的出台,如果从确保管理畅通、防止师德失范、端正学生学习态度的角度来看,或许无可非议。虽是如此,但我们细想一下,这样的举措不仅弊大于利,而且有违依法治校的理念。
众所周知,“连坐”式管理是封建社会的常见管理手段。比如,商鞅变法建立“连坐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连坐”的恶果自然是人人自危,相互猜忌,最终人人相互袒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管理举措,必然侵犯无辜者的正当权益。依据某些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者理应受罚,但是他所在的学校、他的管理者、同事却没有违规,凭什么受罚?法律依据何在?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人人有责”,看起来是加强了管理处罚的力度,但实质上却会削弱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将责任转移到本无责任的学校、领导、同事那里去了。违反规定,出了问题,当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追究不可泛化。至于学校领导的管理责任和教育责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他们管理了、教育了,就不应该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英国法学家梅因对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有个界定:传统社会的基石是血缘或地域的身份,而现在社会则是契约。所谓契约就是今天的法律和法治。所以,整治今天的教育乱象,从根本上说,是要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不管是教育者、管理者,还是受教育者,乃至社会舆论,如果事事都以法为准绳,处处都以法为标杆,教育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坐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连坐”惩罚依的什么法?
连坐之罪是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
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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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制度的目的:
连坐制度成文于战国李悝《法经》终于清末,贯穿整个封建文明法制史,伴随这一制度的相应处罚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矛盾特点。法,广义上是社会生存发展规律的总结,是“民轨”而相应的处罚是社会生存发展所面临的危机的模拟。
其本质就是教育,有着长江,黄河两大河流的滋养,民朴物丰,除水旱两灾外,其它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少发,造物主各啬了他的巨大毁灭力,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不是天灾,而是由局部灾害所促动的人祸——战争、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整体的危机而凝聚在一起,共同面对社会与自然两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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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
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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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制度的体现
连坐制度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是定罪而不是刑罚,因此可称此项法律制度为“关系法”历史中注重亲疏,嫡庶关系的宗法制是封建法制所要维护的主要社会关系,连坐制度与宗法制度相伴整个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
社会总是在不断的淘汰中进步,而专惩人情罚关系的连坐制度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这本身说明其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进步合理的一面,那么这些是如何体现的呢。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制分》:将“人人自危,户户自保”彼此监督的连坐制度的分化瓦解作用揭露无遗。
连坐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华夏民族单一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经济特点决定了其安土重迁,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依赖血缘维系的封闭生存方式,其教育环境也相对独立封闭。
这从许多边远乡村十里不同音,隔村不同俗,一村一姓的遗风中尚可见的一斑,而连坐实际上是对这一封闭教育形式的批判和瓦解,是基于帝王统治利益而对宗法制社会关系所作的调整和规范。
使宗族社会统一于王法之下,用禁尚有连,造成宗族社会中人人自危自保,人人执法的法治形势,客观上起到促进普法,统一法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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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
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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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军连坐法
1926年1月6日,在黄埔军校里,蒋介石将拟定好的《革命军连坐法》在黄埔学校宣布:
校长: 蒋中正
党代表:廖仲恺
条文如左
第一条
本党以完成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目的,各官兵应具牺牲精神,与敌方交战时,无论如何危险,不得临阵退却。
第二条 本连坐法,即适用于战时临阵退却之官兵。
第三条 连坐法之规定如左:
一、班长同全班退,则杀班长。
二、排长同全排退,则杀排长。
三、连长同全连退,则杀连长。
四、营长同全营退,则杀营长。
五、团长同全团退,则杀团长。
六、师长同全师退,则杀师长。
七、军长亦如之。
八、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皆退,以致军长阵亡,则杀军长所属之师长。
九、师长不退,而全师官兵皆退,以致师长阵亡,则杀师长所属之团长。
十、团长不退,而全团官兵皆退,以致团长阵亡,则杀团长所属之营长。
十一、营长不退,而全营官兵皆退,以致营长阵亡,则杀营长所属之连长。
十二、连长不退,而全连官兵皆退,以致连长阵亡,则杀连长所属之排长。
十三、排长不退,而全排皆退,以致排长阵亡,则杀排长所属之班长。
十四、班长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兵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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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之罪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
连坐,汉语词汇,汉语拼音为lián zuò,是指中国古代或现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
【出处】:《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司马贞索隐:“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唐李复言《续玄怪录·李卫公靖》:“‘妾已受谴,杖八十矣。’袒视其背,血痕满焉。‘儿子并连坐,如何?’”
【示例】:
《东周列国志》第九十八回:“王即不听妾言,倘兵败,妾一家请无连坐。”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续录四》:“不虞马哈沁之灭其门也,童子以幼免连坐。”
商鞅变法时,立相坐之法:①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②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
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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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画策篇》);又说“其战也,五人来(当作“束”)簿为伍,一人羽(当做“逃”)而轻(当作“刭”)其四人”(《境年篇》)。
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
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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