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从秦代开始各主要朝代的立法机关

论述从秦代开始各主要朝代的立法机关

1.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
2.汉朝法制的发展也体现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司法机构。在中央司法机构中,有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三个机构组成。 在汉武帝时期为了限制日益膨胀的相权,而设立了“尚书”这一司法机构。使司法审判大权转由尚书和廷尉共同行使。
3.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有廷尉、尚书和御史大夫,其中廷尉在北周时曾改为“大司寇”,北齐时曾改为“大理寺”,但不管称谓如何,其最高司法机关的地位不变。但是尚书的机构在这一时期逐渐加强,而相对廷尉的权利有所缩小,部分司法权转给了尚书。地方的司法机构同秦汉时相同,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由郡守、县令担任。
4.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十恶”、“五刑”等制度,还设立了“八议”、“官当”等法律制度。同样在司法机构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审判制度。
5.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数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大理寺和刑部还是保持其职责不变,但是宋朝初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设立了审刑院,又称为宫中审刑院,是宋朝初期的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也拥有的审判权和复核权。因此削弱了刑部和大理寺的权利。在宋神宗熙宁三年后,审刑院被撤销,审判和复核的权利又回到了大理寺和刑部。
6.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时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较混乱,沿用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加以删减。中央司法机构设立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地方有省、路、府、州、县各级衙门,作为地方司法机构。
7。明朝将元朝废除的大理寺重新设置起来,但是其职责改为法律复核机关。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司法机构维持明朝的三个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责也差不多,但是刑部的审判权力更大,在三大司法机关中,以刑部为首,刑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约。
8.清朝时另设专门司法机关理藩院,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对于皇族内部的案件由宗人府和内务府中的慎刑司处理。
地方司法机构设有省、府、县三级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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