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给予物质接济和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度。

社会救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救助方式。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如接收、改造旧社会慈善团体,收容和改造烟民、游民、妓女,救济城市失业工人和贫民,以及安置孤老残幼、遣送外流农民等。

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西方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15~16世纪之交,西欧国家的政府有的开始借助教会和私人的慈善事业来主办济贫工作,并予以立法干预。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国家开征济贫税,将管理济贫工作的责任委交教区,并允许各教区征税充作济贫费用。

17~18世纪美国大体上仿照此法,但贫民所得的救济甚少,教会也只限于救济信徒中的贫民。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劳工领袖们极力促使政府干预社会贫穷问题。在德国和英国,工人阶级开始在福利的立法方面显示政治力量,要求实施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的广泛规划。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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