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存在合法吗?

如题所述

合法

1600年12月31日,伊丽莎白授予东印度公司皇家特许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这标志着英国东印度公司正式成立。

整个17世纪,东印度贸易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主要商业活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东印度公司不止英国有,实际上,其他欧洲国家也组建过专门从事东方贸易的东印度公司,分别是荷兰、法国、丹麦、奥地利、西班牙、瑞典等。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是当时世界上实力最雄厚的贸易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牢牢掌控着东亚、南亚、东南亚等地的贸易市场。相比而言,英国东印度公司规模小,船只数量少,双方实力对比悬殊。为了与荷兰抗衡,英国从香料贸易入手发起挑战。

17世纪80年代,英国东印度公司很快就建立了一支自己的武装力量。当时的莫卧儿帝国,始终没能认识到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存在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反而在出于各种各样的眼前考虑后(如获得财政和商业利益和军事援助等),为其提供了各种方便。17-18世纪,莫卧儿帝国相继赋予了东印度公司自由贸易、随意设置永久性商埠、在商埠内驻军、修筑炮台的权利,后来,这些权利的范围甚至衍生到了内河航行权。东印度公司甚至掌握了最富裕的孟加拉地区的财政管理权,这等于直接拿到了印度的国库钥匙。

1670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以法律的形式授予东印度公司行政权、铸币权、军事权和外交权。从此,这个拥有军队和属民的股份公司,实质上拥有了一个“国家”的特性,是地地道道的殖民地政府,成为印度的实际主宰者,直到1858年被解除行政权力为止,它还获得了协助统治和军事职能。

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拥有直接控制全印度的巨大商贸权力,英国政府开始产生不安,向公司提出了种种干预,并逐步把公司对印度的财政、军政和政治控制权收回到政府手中。

1813年,东印度公司失去了在印度的贸易垄断权,尽管公司的船还在进行海上贸易,但利润已经大为减少。

同年,英国政府又取消了东印度公司对中国的贸易垄断权。公司对华贸易特权被取消后,来广州十三行贸易的英国商人,从原来统一由东印度公司组织而变为散商,英国政府特派官员与中国政府交涉商务事宜,使原来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涉转变成政府间的交涉,由此埋下了中英两国冲突的种子。种种权力被取消后,东印度公司开始走向破产。

1857年到1858年,印度发生反英民族起义,这次起义终结了英国通过东印度公司管理印度的体制。1858年,东印度公司从英国官方的文件中永远消失,英国政府从此直接统治印度直至1947年。

东印度公司死了,但是它对印度的行政管理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型。19世纪60年代,英国东印度公司把在印度的所有财产都交付英国政府,公司仅帮助政府从事茶叶贸易(尤其是与圣赫勒拿岛)。《东印度公司股息救赎法案》生效后公司于1874年1月1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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