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 ) 第九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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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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