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以何种标准来判断?

如题所述

原则上讲,美术作品仅仅相似尚不能认定侵权,只有确认美术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性,才可能确定著作权侵权。那么,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应以何种标准来判断?下面由我们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图为小朋友的美术作品1、一般侵权判断方法。判定涉诉作品是否侵权的一般方法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虽然与文字作品相比,美术作品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非引注性等特征,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这一传统方法同样适用于美术作品侵权判断。在美术创作领域,一种行为(如临摹)是否构成侵权,最终还要看该行为所形成的新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必然又回到了问题的起点,即对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方法中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实际上就是通过层层过滤,认定涉嫌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定方法。该准则具有两层含义:实质性相似与接触。当一作品被判断为与另一作品有实质性相似时,还不能断定该作品侵犯前作品著作权,还需断定作者创作过程中接触过该作品,否则不构成侵权。这个方法实际上是从独创性中引申出来的。此处的接触,不须被告实际接触,只需从各种情况中推定有可能接触即可。该准则的核心问题是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有赖于用三段论侵权认定法来解决。2、独特的创作理念。虽说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但任何作品都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因此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时,往往离不开作品所表达的创作理念,所以说判断美术作品之间的相同或相似更离不开作品的创作理念。美术作品是作者通过艺术的构思和形象的塑造,借笔墨之法表现出来的,所以画面体现出的内容,是附载在形象特征之上典型化的艺术形式。因此,对美术作品同样可以根据画面表达的创作理念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而不应只看作品表达的组成部分。实践中,先了解美术作品所要表达的特殊创作理念,更有助于对作品的欣赏,对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也是如此。虽然创作理念不能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加以保护,但作品的创作理念对于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是有辅助功效的,表达与创作理念不可能完全割裂开来。相同题材的两幅美术作品乍看相似,不可避免地包含诸多相同元素,但两幅作品在表达的创作理念上则可能有很大差别。由于表达的主题不同,表达方式各异,特别是在细节的处理上就可能完全不同。这些不同,是服务于所要表达的主题思想的,同时,正是这些不同,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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