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由股东承担责任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该法第20条规定,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些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地方法院的内部规定和众多法院判例,公司注销后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保持资本的真实、完整。但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规定,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股东抽逃资本
若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 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若清算程序不合法,即便已经注销,也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等。
4.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
若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5.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法定义务。若不能证明,该股东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不正当控制
若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度控制,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脱壳经营
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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