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秘病与便秘症的概念浅析

如题所述

临床关于便秘是病还是症的概念比较混乱,国内医学界关于“便秘”是病还是症的问题上存在多种观点,缺乏统一认识,以至研究者或临床医生无所适从。本文分别介绍了国际、国内医学界及中医界各自对便秘病与症的认识,并提出确立便秘病与症相应的基本条件、区别和联系,以期指导临床实践。

随着饮食结构的改变以及精神心理因素的干扰,便秘已成为影响现代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目前临床关于便秘是病还是症的概念比较混乱,国际疾病分类中“便秘”是一种病,国内医学界关于“便秘”是病还是症的问题上存在多种观点,缺乏统一认识,以至研究者或临床医生无所适从。

更好的认识便秘病与症的区别和联系,既利于解决临床中的实际问题,又利于学术交流。现就“便秘”的认识谈谈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国际上对便秘的认识

“国际疾病分类(ICD-10)应用指导手册”是WHO第十次修订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它是WHO和各成员国的医学专家们共同制订的卫生信息分类标准,代表着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化发展进程。

在ICD-10中,将“便秘”明确地列为一个独立性病种,统计码为098。随着功能性胃肠疾病(FGID)研究的不断深入,2006年罗马标准Ⅲ协作委员会在RomeⅡ的基础上,制定了RomeⅢFGID的系列标准,虽然目前各国医学界对便秘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大都以RomeⅢ诊断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国的临床实际制定具有本国特色的诊治流程。

RomeⅢ的功能性便秘(FC)的诊断标准是:

1、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最近3个月有症状发作,应包括以下2个或以上症状:

(1)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2)排便为块状或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3)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4)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5)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排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6)排便少于每周3次;2.不用缓泻药几乎没有松散大便。

2、诊断IBS(肠道易激综合征)的条件不充分。而美国的便秘诊治流程要点是根据病史、体征及实验室检查,首先提出试验性治疗,对难治性便秘患者,再进行钡剂排粪造影及有关动力功能检查,根据便秘类型,进行相应治疗。并将便秘的诊断分为6种情况,即1.IBS便秘型;

二、中医界对便秘的认识

祖国医学有关便秘的论述,最早见于《黄帝内经》。《素问?至真要大论》曰:“太阴司天,湿淫所盛……大便难,阴气不用。”《素问?举痛论》又曰:“热气留于小肠,肠中痛,痹热焦渴,则坚干不得出,故痛而闭不能矣”,分别阐述了便秘的病损部位、病因、相关脏腑及临床症状,但没有明确指出它是一种疾病。

后世医家对便秘的症状、诊断、辨证、治疗等方面的论述皆有发挥,有的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疾病论述,有的只把它当作一个症状,至今缺少统一认识。中医院校现行教科书《中医内科学》中认为:“便秘是指由于大肠传导失常,导致大便秘结,排便周期延长;或周期不长,但粪质干结,排出艰难;或粪质不硬,虽有便意,但便而不畅的病证。

便秘是临床上的常见症状,可出现于各种急慢性病证过程中,本节讨论的是以便秘为主要表现的病证”。据此推断,该篇所讨论的便秘主要是以症状的概念出现的。但接下来该篇又将便秘分为实秘(肠胃积热、气机郁滞、阴寒积滞)和虚秘(气虚、血虚、阴虚、阳虚)两大类七证型,出现了较详细的辨证分型,这里论述的“便秘”显然已是病而不是“症状”。

同一篇的论述中,病与症的概念依然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疾病部分》共编定疾病术语930条(不包括骨伤科疾病),症状性术语49条,将便秘明确的归属于症状性术语中,认为便秘是一种症状。而近期出版的中医专著却以独立的章节将便秘列于与其他肛肠疾病同等的地位,并作为一个独立的病种从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与鉴别、治疗与预后等方面展开论述,可见已远远超出了症状的范畴。

三、国内医学界对便秘的认识

中华医学杂志编委会曾于1990年和1999年两次组织专家制定“便秘诊治暂行标准”,并明确指出“便秘不是一种病,而是多种疾病的一个症状”。部分医学著作也认为“便秘本质不是一种独立的疾病,而是由多种疾病病理过程所引起的复杂症状”。

显然,这不仅违背了WHO修定国际疾病分类的规范,也和我国卫生部定于2002年开始在全国县及县以上医院和死因调查点正式推广使用ICD-10,以此作为国家新的疾病与死亡统计分类标准相矛盾。但新近出版的医学专著中也有将便秘的一些类型如“出口梗阻性便秘”明确归为一种疾病的。

还有学者定义如下:“便秘不仅是一种疾病,还是临床上最为常见的消化道症状”。这种将便秘既归为一种病,又当作一个症的观点符合临床实际,我们倾向于此,但权威的学术组织仍未将便秘列在疾病之内,这个问题值得同道认真思考,有待进一步商榷。

四、便秘病和便秘症的区别与联系

便秘是一个疑难而复杂的临床问题,随着近年来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与现代医学的不断结合,医学界对便秘的认识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将放射影像学技术引入便秘的研究后,产生了质的飞跃,确立了便秘病和便秘症各自具备的基本条件,分述如下:确立便秘病的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病位,病位在大肠;

2、具有明确的发病机理,基本的病理为结肠传输缓慢和出口梗阻;

3、具有一组特有的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如:便次减少、粪质干结、便意缺失;X线钡剂造影典型特征“鹅头征”、“搁架征”、“直肠黏膜内套叠”等其他特征;

4、有明确的诊断标准和鉴别方法;

5、可提出分型、分类、分期、分度等。

确立便秘症的基本条件有:

1、某些无器质性异常的功能性便秘,患者缺乏排便生理常识,从而破坏了正常的排便生理条件反射,如:不按时排便,长期抑制便意;

2、有明确的原发疾病伴发的便秘:

(1)精神障碍所致便秘,如抑郁症、精神病、神经性厌食;

(2)医源性的便秘,如可待因、吗啡、抗抑郁剂、抗胆碱能制剂、铁剂、制动等。

3、非器质性病变引起的便秘,一年内便秘“病程”小于3个月。这些都是症状性便秘,易与便秘病相鉴别。

综上所述,具有便秘的症状,并可通过影像学及实验室诊断发现相关肠通道或邻近器官的器质性异常,经过正规的药物治疗3个月以上无效或疗效不佳,或需要长期采用药物、手法、器械帮助排便的可以诊断为便秘病。而原发疾病明确,常继发于肠通道外的其他疾病,或由于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和使用的器械所导致的,通过影像学及实验室诊断无相关的器质性异常,治愈原发疾病或解除以上因素后便秘可以缓解或消除的,可以诊断为便秘症。

换言之,便秘病的患者一定有便秘症状,但不是所有的便秘症都能诊断为便秘病。便秘症一旦引起了相关肠通道或邻近器官的器质性异常,就发展为便秘病。当然便秘病经过有效的治疗,复查相关肠通道或邻近器官未再有器质性的异常,仍存在便秘的,此时的便秘就仅仅是一个症状了。所以说便秘病和便秘症既有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

五、辨别便秘病和便秘症的实际意义

临床实践中,如果只把便秘作为一个症状而仅仅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就无法从病因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无法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不仅不能达到治疗效果,甚至有时会贻误患者病情;相反,如果把所有的便秘都当成一种疾病来诊治,也可能会误治不少本来仅需治愈原发疾病或解除某些因素后便可以缓解或消除的症状性便秘患者。

这就要求临床医生不但要熟练掌握消化系统生理病理解剖基础、排便生理机制,还要深入研究便秘的成因、诊断、鉴别及治疗。辨清是便秘病还是便秘症,可指导临床采取最优化的个体治疗方案,减轻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及医疗开支,且利于学术交流,更好的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随机对照研究,更好的对研究结果或临床疗效进行系统评价,以期制定相应而明确的诊疗规范,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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