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取任之法的变迁

中国古代取任之法的变迁

所谓取任之法,无非包括选官和官员设置制度
选官制度演变
1、先秦:从夏朝到春秋,选官主要按爵位;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等地主阶级改革才重视按军功授爵.(标准从爵位到军功)
2、西汉:
西汉武帝时开始实行察举制,分察举和皇帝征召等.
察举制:汉武帝令郡国每年举荐孝、廉各一人,建立起人才选拔制度.孝廉成为士大夫做官的主要途径.
征辟制度: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皇帝征聘和府、州郡辟除两方面.前者多为名望高、品学兼优的社会名流,被征召者多为以要职.
3、南北朝:九品中正制,按照“中正”所评品级决定官员奖惩,反映了世家大族(士族地主)的垄断地位.(标准为门第)
4、隋唐:随着士族门阀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产生了科举制.隋文帝时分科考试,隋炀帝时设进士科,唐太宗时以进士明经为主,武则天时设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
5、宋元:北宋科举制进一步发展,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实行糊名法,录取名额大增;王安石变法改革科举,不考诗赋,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考试成绩好的可直接授官.(特点:更严密;人数增;更实用)
6、明清:实行八股取士,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严格限制,为君主专制培养了忠顺奴才,但严重制约了中国科技、思想的发展.
古代官员设置演变
一、丞相、内阁和军机处

秦汉以丞相为辅佐皇帝的最高行政长官,以太尉、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太尉掌军,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个职位大致相等,有互相制约的作用。汉初称丞相为相国,后复改称丞相。有时置左、右丞相各一人,有时不分左右,只置一人。丞相、太尉(大司马)、御史大夫合称三公(一说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一说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西汉末年改称丞相为大司徒,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有此称。

魏文帝曹丕时置中书监和中书令,政事归台阁总揽,中书监和中书令成为实际宰相。此后,魏晋到南北朝三百余年间,皆以中书监、侍中、尚书令、仆射诸官掌机密,而丞相则只作为优礼大臣的崇高官位,不假事权。

隋代设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三师“不主事,不置府僚”,三公“参议国之大事……无其人则阙”,属于优礼大臣的虚衔。五省当中,秘书省职务优闲,内侍省全是宦官,内史省掌决策,长官为内史令;门下省掌审议,长官为纳言;尚书省掌行政,长官为尚书令和左、右仆射,下辖吏、礼、兵、工、度支(户)、都官(刑)六部。尚书、门下、内史三省职同宰相,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唐初基本沿袭隋制,但改称内史省为中书省,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二人),门下省长官为侍中(二人),尚书省长官为左、右仆射。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三省长官位高权重,但不一定全置,皇帝往往指定品级较低的官员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预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也是宰相。唐高宗以后,尚书省左、右仆射也要加“同中书门下”的名号才能参政。

北宋时,宋太祖、宋太宗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分割宰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权力,不但在宰相下添设“参知政事”作为副贰,还另设枢密使分解宰相的军政职权,另设三使司分解宰相的财权。这样一来,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皇帝的集权大大加强了。到南宋孝宗时复采用左、右丞相名称,辽、金、元亦大致如此。明初仍设左、右丞相,后因左丞相胡惟庸案废丞相制,分相权于六部尚书,并设殿阁大学士充当顾问。明成祖时,内阁诸臣成为实际宰相,此后不再有宰相之名。

清初,议政王大臣会议掌握军国大政,凡军国大政皆交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顺治十五年始设内阁,把内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设内阁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学士满六人,汉四人,内阁的实权要比明代小。雍正即位后设立军机处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剥夺了诸王预政的权力。军机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中选定。清末又重设内阁。

二、六部(以清代为例)

(一)吏部 掌管文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业绩的考核及任免、升迁、转调、俸给、奖叙等事项。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置文选司(掌文官选用)、考功司(考功过)、稽勋司(掌更名改籍、终养服制)、验封司(掌封赠阴袭)。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

(二)户部 掌管户口、赋税、薪饷、铸币。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十四清吏司。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下属机构有二:(1)户部三库(银库、段匹库、颜料库);(2)户部仓场衙门。

(三)礼部 掌管教育、贡举和国家典礼。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置议制司、祭祀司、主客司、精膳司、铸印局。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

(四)兵部 掌管练兵、武器和武官及一切政令。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武选司、车驾司、职方司、武库司。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

(五)刑部 掌管国家的法律刑罚。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 下设十八司(按十八省分)、脏罚库司库(没收脏银交户部)、律例馆(修法令条文)。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

(六)工部 掌管土木兴建和水利等。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营缮司、虞衡司、都水司、屯田司、节慎库、制造库、料作所、琉璃窑监督、皇木厂监督、管理街道厅。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

三、九寺

寺即官署。九寺即九卿之官署。汉代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为九寺大卿。历代略有不同。

(一)光禄寺 掌宫廷宿卫及侍从。北齐以后兼掌膳食帐幕,唐以后专职司膳。

(二)太仆寺 掌舆马畜牧之事。北齐置太仆寺,清光绪年间并入陆军部。

(三)太常寺 掌宗庙礼仪。秦置奉常,汉改称太常,北齐置太常寺,清末废除。

(四)宗正寺 掌皇家宗族事。明清称宗人府。

(五)大理寺 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称廷尉,北齐置大理寺,清改称大理院。

(六)卫尉寺 掌门卫屯兵。北齐置卫尉寺,隋改掌军器仪仗、帐幕之类,明代废除,清代设銮议卫。

(七)鸿胪寺 掌赞导相礼。秦称典客,北齐置鸿胪寺,清末废除。

(八)少府寺 掌山泽及宫中服饰衣物、宝货珍贵之物,隋改为监,明代废除。

(九)太府寺 即大司农。掌钱谷金帛货币。

四、其他中央机构

(一)乐部 掌音乐事宜。三代设大司乐中大夫,汉代设协律都尉,以后各代称谓不一,清代称总理乐部大臣。

(二)理藩院 清设理藩院,亦即鸿胪寺,掌外藩一切政令。

(三)都察院 最高监察机关。清设都察院,最高长官为左都御史,亦即秦、汉以后的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

(四)通政使司 掌内外奏章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周代设太仆下大夫,秦、汉称公车司马令,以后各代称谓各不相同。明、清设通政使司。

(五)翰林院 掌秘书著作,修撰国史,记载皇帝言行,给皇帝讲书,以及起草册立、封诰文书等。周代设内史中大夫,以后各代称谓各不相同,唐宋设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清代设翰林掌院学士。

(六)詹事府 秦、汉以后各代都设詹事,主管东宫事务。清代不立太子,故而詹事府官员只作为翰林院官迁转之用。光绪年间废除。

(七)国子监 周代设师氏中大夫,汉代设博士仆射、博士六经祭酒,以后各代均设国子祭酒或国子监祭酒。国子监略如国立大学,收容监生读书,清末并入学部。

(八)钦天监 掌天文、气象、历法纪史之事。隋、唐以前大多设太史令,唐代设司天台监,明、清设钦天监监正。

(九)太医院 掌医药政令,供奉皇家医事。周代设医师上士,秦、汉、晋、隋设太医令或太医监,唐设尚药奉御、太医署令,宋设医官院使,明清设太医院院使。

(十)厂卫 明代设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特务机构,监视和镇压人民及官员中的反对派。东厂、西厂和锦衣卫合称厂卫,东厂、西厂由宦官提督。锦衣卫明洪武十五年设置,原为皇帝亲军,最高长官为指挥使,由功臣、外戚充任,明中叶后,职能与东厂、西厂等同。明武宗时刘瑾又在厂卫之上增设内行厂(内办事厂),厂卫亦在其监视之下。

(十一)銮仪卫 清代设置銮仪卫,略同于前代卫尉寺,长官为銮仪使,掌皇帝的护卫与仪仗队。

五、地方官制

数千年来,随着朝代的更替,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和地方官制不断变化,各级官吏也名称繁多,很难细述。

夏、商时期,国家机构比较简约,没有正规的行政区划,地方组织大体上以部落和邦国的形式存在。周代实行分封制,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在全国分封许多诸侯国,实行宗法制统治。

秦代实行郡县制,郡的行政长官为“守”,军事长官为“尉”,掌监察的长官为“监御史”,简称为“监”。一郡辖若干县,大县长官称“令”,小县长官称“长”,主管一县治安的为县尉。郡守及各县令、长以下设“丞”,为辅佐官员。

汉承秦制,仍实行郡县制,但改称郡守为太守,改称郡尉为都尉。同时汉代还有诸侯食邑和王国封地制度,最多的王国辖七十余县,势力很大。王国的行政体制大多模仿中央,王以下设内史或相。到汉武帝时,各诸侯王国在中央实行“推恩令”和多次采取削夺措施下,已变的空居高位而无实权了。汉武帝将全国划为十余个州作为监察区,每州设刺史一人。汉成帝改刺史为州牧,以后改来改去,或称刺史,或称州牧。到东汉末年,不论刺史或州牧都不再是监察官,而是上马管军,下马官民的实力人物了。三国魏晋至南北朝,郡县制度基本上沿袭不变,但县的长官一律称“令”,不再称“长”,而王国的长官一律称内史,公国和侯国的长官一律称相。

隋初只设州县两级,不再有郡的建制。除雍州长官称牧外,它州皆称刺史,若干州设一总管掌军事。隋炀帝改州为郡,仍设太守。另设通守为太守之副,县令下增设主簿一职。唐代复改郡为州,裁去通守一职。长安和洛阳称府,设府尹和少尹。若干州的军事总管改称都督或大都督,属官基本和州的建制相仿。太宗贞观八年,又恢复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制度,派黜陟使巡查各州,可升擢、罢免地方官吏。以后或称按察使,或称采访处置使,名称不断变动。睿宗时又在边镇设置节度使,称为藩镇或方镇。节度使又可兼御史大夫和观察使、营田使、度支使、处置使等,不仅领兵还掌握着辖地的民政、财政和监察大权。有时置节度副使作为节度使的副职,下设行军司马、参谋、掌书记、判官、推官、都知兵马使、兵马都指挥使、都头等僚属。也有些州在节度使以外设置防御使或团练使。五代十国基本沿袭唐制。

宋代地方政权仍设州郡(府、州、军、监级别平行)和县两级,刺史、节度使、防御使和团练使逐渐成为虚衔。州郡行政长官由文臣担任,不许兼任州郡以外的职务,兵权、财权和司法权也都收归朝廷,他们的权力被大大削弱。大郡为府,长官称为“权知某府事”简称“知府”;州与府平行,长官称为“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军是和州府并列的行政区划,掌管厢军(地方军队);监大多掌管矿区,小矿区的监由州府兼领,大矿区委京官带原衔管理,称“知某监”,地位略小于州。州府长官下设通判,以使他们互相牵制。州府以下设县,长官称“知某县事”,简称“知县”。后来,宋又把全国州府划为十五路,路下设置四司:转运使掌管财政和监察地方官吏,简称“漕臣”;提点刑狱,掌管司法和监察,简称“宪臣”;安抚使(经略安抚使)掌管军事和民政,简称“帅臣”;提举常平,掌管平仓救济、农田水利,简称“仓臣”。辽、金两个个朝代在行政区划和官制上大体仿照唐宋,大同小异。

元代在地方上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府、州、县长官称尹,小州的长官称知州,另与府尹、州尹、县尹平行设达鲁花赤一员,达鲁花赤多由蒙古人充任,权势较大。

明代行政区划承袭元制,在地方上设行中书省,总管一省的军、政和司法。洪武九年,废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挥使司管军队,三者合称三使司,互不统属,直接归中央管辖。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直隶州)、县(州)两级,除京都所在府的长官仍称府尹外,其余府、州、县的长官一律改称知府、知州、知县。知府的佐贰为同知、通判和推官;知州的佐贰为同知(州同)、判官(州判);知县的佐贰为县丞、主簿等。州有直隶州和散洲之分,直隶州直接归布政使司管辖,略等于府。散洲和县一样归府管辖,但散州有时也有属县。后来还在省下划出几个小监察区,称之为道,设“守道”和“巡道”等职。除了小监察区外,每省为一大监察区,中央可随时派监察御史前去稽查,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简称巡按,后又称巡抚。巡按、巡抚均属临时差事,宣德年间巡抚逐渐成为定制,而且要加上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兵部侍郎、提督军务、赞理军务等头衔,但一直不算正式地方官员。景泰年间增设总督一职,总督往往加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衔,兼领都御史名号,巡抚实际上成为了总督的副手。

清代行省制度得到完善,鸦片战争之前有十八个行省,鸦片战争之后又增设台湾、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五个行省。省下设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县、散厅)三级。省级最高长官为巡抚,往往加右副都御史衔,级别为从二品,加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巡抚别称抚台或中丞。每一省或数省之上设总督一名,职衔在巡抚之上,为正二品,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总督别称制军、制台或大帅。总督和巡抚掌握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直接向皇帝负责。此外,每省还设提督学政一人,会同督抚掌管一省的教育和科考等事务。提督学政在职期间,不论品级,地位与督抚平行,有学台之称。各省督抚之下设承宣布政使司(藩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臬司),布政使司又称藩台,掌管民政、财政和人事大权;提刑按察使又称臬台,掌管司法、刑狱、和纠察,兼领驿传。藩司、臬司和府(直隶州、厅)之间设道员,各省无定员。分守道掌钱谷,分巡道掌刑名。另外设还有掌管具体事务的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专职道员。清代全国共设二百一十五府,每府设知府一人。知府的僚属不再设推官,而同知和通判又往往被派出在境内分管一个行政单位,称之为“厅”。州分直隶州和散州,设知州一人,知州的佐贰为同知和州判。直隶州与府平级,但无属县;散州与县平级。县设知县一人,为临民官,掌管一县政事。知县的佐贰设县丞、主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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