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地级市,县级市的划分依据

如题所述

划分依据是根据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传统。
我国官方有三大原则
政治原则
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经济原则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民族原则
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1990年代前,行政区划是中央辖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下面辖“地区”(也叫过“专区”),地区不是一级政府,只是省的派出机构,设行政公署(叫过专员公署)。“地区”相当于自治州。

后来,全国的地区陆续“撤地改市”,新成立的市成为一级政府,权力比原来的“地区”大多了。但它还是归省政府管。这类的“市”当时习惯叫“地级市”,也叫省辖市。

县级市,建立得早的,原来就归地区(即行政公署)领导,当时叫“地辖市”,后来地区成为“市”,就形成“市管市”,为了不混淆,才有了地级市县级市的说法。当然也有地级市成立后才建的县级市。

地区被撤销很多了,但仍有保留。如,新疆还有阿勒泰地区、塔城、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和哈密地区;西藏 6个地区:昌都地区、林芝地区、山南地区、日喀则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 1个地级市:拉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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