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9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如题所述

1849年3月28日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又被称为“法兰克福宪法”。

【背景】:
1848年3月,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从奥地利维也纳人民举行起义开始,几乎波及了整个德意志联邦,资产阶级利用这种革命形势,提出制定一部全德宪法的要求。
在这种形势下,1848年3月在法兰克福召开了由574人组成的预备会议。5月18日,德意志国民议会在法兰克福的圣保罗教堂召开,着手制定全德宪法。经过7个月的讨论,在12月27日先行通过并颁布了作为宪法第一部分的《根本权利宣言》,规定了人身自由、经济生活自由,迁徙自由、出版及结社自由等公民权利,但未提出主权在民、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理论。而后又经过3个多月的争夺和协商,于1849年3月27日通过,并于次日颁布。

【主要内容】:
根据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帝国皇帝由最高立法机关帝国国会从各邦国的国王中选出,皇帝有不对国会负责,并有权解散国会、搁置国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并统帅帝国军队。帝国设立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帝国的法院。

【意义】:
法兰克福宪法有一定的保守色彩,但由于它反映了大量资产阶级民主的愿望,所以受到许多邦国君主的仇视,就连国会推选的皇帝也不接受皇冠。在强大封建势力面前,法兰克福宪法成了一纸空文。尽管这部宪法并没有得以实施,但是它确立的统一原则和邦国关系为德国后来的宪法提供了参考,它含有的关于公民基本自有的内容也为后来的宪法提供了范本,它包含的公民基本权利、民主、法治、宪法至上、司法审查等宪法观念和原则,一直渗透到之后的宪政运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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