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公共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如题所述

1.国会立法是公共政策最基本的形式.
立法者(国会议员)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除了其授权于行政部门的决策以及法院制定的专门政策,几乎所有的政策必须通过立法规定.国会在宪法的“授予权力”和“默示权力”的限度内行使其立法权.随着一项议案的提出、审议、听证、通过,最终成为法律,标志着一项公共政策完成其制定过程正式出台.
2.总统是强有力的直接决策者.
其决定往往是通过如下途径作出的:一是在内阁(某些国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府的名称.在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阁是由议会 中占多数席位的某个政党单独组成,或由议会中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由国家元首任命.)决策中具有独断权.就美国情况而言,宪法把行政决策权仅仅授予总统而不 是委员会.据说,有一次林肯在全体内阁成员投票反对他的决定时宣布:“七票反对,一票赞成,决定通过.” 可见总统在行政决策中的地位.二是政府各部提出的政策倡议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总统直辖机构这个行政系统的末端.
3.国会授予政府机构以正式权力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抉择.
如授予环保局以正式权力作出有关规章、条例、细则等.这种高度专业化的决定往往依赖于专门的知识和足够的信息.
4.最高法院也是公共政策的直接制定者.法院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进一步扩大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或直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使之无效,或提出纠正的具体措施.这实际上就是在制定政策.法官的决策往往比立法决策更尊重先例.
最后,应当指出,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虽然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力,但其政策方针不能直接转化为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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