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他项权利摘要上边写的钱是不是就是贷款多少的钱?

房产证上他项权利摘要上边写的钱是不是就是贷款多少的钱?我们家房产证上我发现他项权利摘要里现在有一条上边写了37.76万元,前边权利人写的草我没有看出来是银行还是个人什么的,但是我看到写金额那里写了37.76万元,我们家贷款只贷了12万,我问过我们家人什么情况,他们说是这个房子贷款的时候估值是那么多,所以就写了那么多,我想问问是不是确实是这样的?

1、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因为是标注XX银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抵押贷款。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了,一般情况下,有一个贷款期限,这个期限内,你必需还钱给银行,
2、37.76是指房子的估值,也就是银行评估后的作价,如果还不了,银行可以没收房子,拍卖后扣除贷款,多了还你,
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是,这个房子是按揭贷款买的,这个产权人还没有还清银行的贷款,这个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了;
第二种可能是,这个房子不是按揭贷款购房,是全款购买的,但是产权人已经将这个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已经贷过一次款了,而且还没有还清银行呢。不
管是以上这两种情况的哪一种,都说明这个房屋已经被抵押过了,在您之前的这个建行是第一抵押权人,就算您也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个房屋在抵偿债务时,拍卖的收入也是要先给这个银行的,剩下的余款才归还您,您能得到多少的偿还,还要看还完银行之后能有多少剩余才行。追问

哦,就只是估值是吧,不是实际贷款金额是吧,我就是怕我们家人年纪大了别被人忽悠了。

追答

是指估值,如果标注为债权金额的话,就是指贷款金额。不过没见过写债权金额的。上面还会标注期限的,你注意看看就好。

追问

就标了一个“贷”字在上边

追答

哪就是指债权数额,也就是我们通俗所说的,银行有房屋的37.76万债权,比如房屋拍卖了40万,银行拿走37.76,余下的还给你。你要注意看“期限”期限至什么时间,就是到那个时间贷款还完了。相关条款如下:

建设部1997年11月所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对“权利价值”的解释是“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设定的抵押金、典金”。但抵押权的价值是难以预先具体确定的。因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除少数抵押合同另有约定者外,一般包括了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中除了主债权以外,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都无法在登记时确定。因此,这一权利价值无论记载为主债权的数额还是房屋的价值,都是与实际价值不一致的 (但是在登记时只有主债权的数额或是房屋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价值”这一栏目的设置有其不合理性(我国台湾地区的他项权证仍然使用“权利价值”,但明确记载为主债权的数额)。《房屋登记办法》公布后,已将“权利价值”改为“被担保债权数额”,应是比较合理且没有疑义了。

追问

你说的我有点糊涂了,你这么说是我们家房子被拿去银行贷款了37.76万?

追答

明确记载为主债权的数额,意思就是明确记载为贷款本金

追问

我们家之前买房子贷款是18年到期的,我们家去年提前把钱交了,然后又贷了12W,请问这个房产证上写的有没有什么问题?

追答

没有问题,这个权利价值是指银行在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最多可以拿回的钱。贷款金额以贷款合同为准。比方说,房子拍卖38万,银行按照实际违约需要还款48万,这个时候以权利价值为准,余下11万,你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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