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有哪些理由

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有哪些理由

一、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有哪些理由
1、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充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补充鉴定的条件如下:
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3、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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