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以官统事,以事隶官

什么是“ 以官统事,以事隶官”

来由上面说的很清楚了,以官统事的意思是:以(用,使用,聘用)官(各阶官衔)统(统治,意指决定和管理)事(事物,指职权内的大小事物).以事隶官的意思是以(用)事(事物,指低级官员所要负责的事物)隶(被…统治,被…奴役)官(当官的人,指上面所指的低阶的官).这是古代的帝王之道.
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上级领导设立各种职位来分管组织的各项事物.而这些事物就是上级领导用来剥削管理层能力的枷锁.这是古代的帝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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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27
我国古代一种制定行政法典的编纂体例
其意为 用官员来统领管理各类事务,用各种事务来约束管辖官员
第2个回答  2008-09-27
我猜测的:
依法治国的雏形思想.政府对管理事务,管理官员做出标准。
第3个回答  2008-09-27
综观中国法制史,逃不出“ 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圈子,用官节统治管理事物,用具体事物设立官位。封建统治的官本位思想极其严重。

宋朝(960一1279)是在结束唐末五代割据纷争基础上重建的统一王朝,分北宋和南宋两个历史阶段。其军制奠定于北宋初年,南宋相 承,但又有差异。北宋开国后,赵匡胤为矫治前代将帅拥兵自重、割据分裂之弊,即进行军制改革。采取兵权集中于皇帝,臣僚分揽军 政,中央萃集精兵,更番戍守边城要地.抑制将权,以文治武,内外 相制,守内虚外等改革措施,对强化中央集权,开创宋代基业,起了 积极作用。但其后继者奉此为基本国策,遵从不变,则又导致了冗 兵坐食,战力积弱,国势日衰,致使两末百万兵将,在与辽、西夏、金 的抗衡中屡遭失败,最终为起于漠北的元朝所灭。
军事领导体制 宋朝军队的建立、调动和指挥大权由皇帝直接掌握。其下军权三分,“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宋史·职官二》)。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掌 管军政、军令,制定战略决策等事。正副长官为枢密使、枢密副使, 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一般由文官担任,依次宰相,却与 宰相对持文武二柄。南宋中期,规定宰相兼抠密位为定制。三衙, 即殿前都指挥使司(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侍卫马军 司)和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侍卫步军司),为中央军事指挥机关。各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等武帅,分统全国禁军和厢军,其地位低于枢密院长官。率(帅)臣是禁军出师征战或戊时临时委任的统军大帅,官名为都部署(后改名都总管)、钤辖、都监等, 统领当地分屑三衙禁军,事毕则罢*后又子路或州、府设经略安抚 使、经略快、安抚使等职为率臣,兼管较大地区军民内政,由文臣任 正职,武将任副职。军事行动一般须奉命于皇帝、宰相和枢密院。枢 密院、三衙、率臣,职权分割,上下相维,使军权高度集中于皇帝。此 外,尚书省还没有兵部,主要掌管仪仗、武举、兵器、马政、地图等军 务事宜,兼学厢军、乡兵、土军、蔷兵、边境少数民族首领的官封与承袭等。

兵役制度 宋朝主要实行募兵 制。招募对象多为灾荒饥民,并实行灾 年招募饥民为兵的养兵制度。此外,还 鼓励营伍子弟接替父兄当兵,或以罪 犯充军,兵源缺乏时,也抓民为军。一 经应募,终身为伍。北宋规定,诸路募 兵由长吏或都监施行,以“兵样”或“木 挺”为标准,选壮健者充禁军,其短弱 者充厢军。新兵入伍,即在脸部或手臂 刺字,以标明军号,故招募又称招刺。 其家属可随住军营。宋军实行拣选制 度,每年春秋按上、中、下3等标准进 行训练考核,壮健有武技者,可由厢军 升禁军,武技出众者,优给赏物,可补 阙阶官。武技不及下等者,马军降为步军,又不及降为厢军。老弱者或陈低级别,或削除军籍,或降充“剩 员”和供军中杂役。禁军、厢军以及土军,一般60岁退役,其衣粮供 给减半。阵亡军士家眷有抚恤,伤残也有安置的规定。
武官制度 宋朝武官有阶官和军职之别。武阶官是表示官员 等级、确定品位和俸禄而无实际职掌的虚衔,如大尉、通侍大夫、忠训郎等,其升迁称“转官”或“转资”。军职为官员治卑的实职,如侍 卫马军都指挥使、都虞候、副兵马使、统制、统领、正将、部将等, 其升迁称“转阶级”。禁军、厢军的军官称渭:三衙长官至厢都指 挥使称都校,军都指挥使全都头称将校,军头币押官称节级。都校 升迁无定序,将校和节级升迁,通常3年一次。军职升迁的同时.阶 官也随之升理相应品位。节级内的升迁,多以军功、武技或分绩为 条件。
宋朝初级武官的来源,大部从有战功的军士巾提升;少数通过 武学培养和武举选任。武学学员来自末授职的使臣、荫补子弟、京官保荐的平民。学习诸家兵法、历代战例及骑射等武艺。武学、武 举3年一试,合格者按等第授官,武学不合格者,续学次年再试,三 试不合格者除其籍。
宋朝还在中央设十六卫官衔,如左右金吾卫的上将军、大将 军、将军等,称“环卫官”。无职权,无定额,多为武臣赠典,用以安置 升了官又被撤去实职的部校和将校。通常都校授上将军或大将军, 将校授将军,中郎将、即将。遇有战事,往往从环卫宵中选任都统 制、统制等主将。
军官的军俸,包括俸禄、职钱及各种名目的赠给、赏赐和补助。其俸禄按阶官等级领取料钱、月粮、春冬衣,职钱按差遣的实职每月领取钱、粮;赠给、赏赐相补助,有的固定不变,有的不定时、不定 量,但均按阶官或军职等第发给。
宋朝建有武官致仕制度。都校、将校一股年满70为致仕(退 休)期,或授环卫官致仕,或授宫观致仕,或带职致仕,皆升转一官。 俸禄多为半结,部分有战功的可领全俸。十将至押官,年65减充剩 员,70退役,其衣粮亦各得原来之半。

通信及后勤供应制度 宋朝军事通信,主要由设于全国要道 的急脚递或马递铺担任。凡有军令公文,递铺兵乘马接力传送, 规定日行四五百里,昼夜兼程,不得误期。传令的凭信有银牌、铜牌,木契,传信牌等。通常银牌为皇帝的凭信,铜牌为枢密院发兵凭倍,木契、传信牌为诸路主将发兵凭信。凭信须与传输的文件 相符才能发兵。为保守秘密,还有“字验”规定,即战前制定常规事 若干条,每条配一字作暗号,置于传信牌中,即使传信牌落入敌手, 也不致泄密。 宋军后勤供应,主要是粮食、兵器及战马。粮食实行定仓供应 制度,统一实施。兵器以冷兵器为主,火药兵器为辅,由首都及重要 州府设置的兵器工厂,按照军器监设计因式、规格、用料标准等统 一制作。造好的兵器送交兵部各库,遵枢密院命令发放。战马主要 从西北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购买,其次内监牧饲养。南宋时,因陕 西丧失,军马缺编较其。后勤运输主要是水运及陆路车运,战时则大量征调民夫和畜力运输。

武装力量体制和军队编制 宋朝武装力量主要由禁军、厢军、乡兵、蕃兵构成,此外,还有土军和弓手。 禁军是中央军。包括皇帝宿卫军和征战戊守部队,分别隶属三 衙。其任务是卫皇宫、守京师、备征战和屯戍边郡、要地。有步军印 马军两个兵种,水军和炮军附属于步军。其编制为厢、军、营(指挥)、都4级。厢辖10军,军辖 5营,营辖5都。每都100人 。各级统兵官分别为:厢 都指挥使;军都指挥使、军都虞 候,指挥使、副指挥使;都头(马 军称军使)、副部头(马军称副 兵马使)。指挥(营)是禁军基本 的建制单位,调动、屯戍和作 战,常以此计算兵力。为防止武 将叛乱,禁军在兵力部署上,大 致一半守京畿,一半戊诸郡,京 城与畿辅兵力亦大致平衡,以便内外相制。同时实行“更戊法”,畿辅与诸州禁军定期更换驻地, 以使兵不识将,将无专兵。
厢军属地方军。名为常备军,实是各州府和某些中央机构的杂 役兵。受州府和某些中央机关统管,总隶于侍卫马罕司、侍卫步车 司。主要任务是筑城、制作兵器、修路建桥、运粮垦荒以及官员的侍 卫、迎送等.一般无训练、作战任务。有步军和马军两个兵种,编制 分军、指挥、都3级,统兵官与禁军同。
乡兵也称民兵。是按户籍丁壮比例抽选或募集土人组成的地 方民众武装。平时不脱离生产,农闲集结训练。担负修城、运粮、捕 盗或协同禁军守边等任务。各地乡兵名目很多,编制亦不统一,或 按指挥、都,或按甲、队,或按都保、大保、保的序列编成,最多之时, 陕西、河北、河东谙路总数达42万余人。
蕃兵是北宋西北部边防军。由陕西、河东与西夏接壤地区的羌 人熟户部族军组成。诸部族首领被封军职.率部族军戍守边境。 其编制因族而异,或按部族、性、族,或按族、标、队,至神宗时才统 一采用指挥、都的编制。
土军和弓手属地方治安部队。由巡检相县尉统辖。土军为神宗时所设,隶属各地巡检司;原为吏役,轮差民丁充当,后改为雇募 民丁,隶属于各地县尉司。土军和弓手人数不多,通常采用都一级编制。
宋神宗时,为增强国防力量,曾推行王安石改革军制的新法, 主要有省兵法、将兵法、保甲法和保马法。省兵法,即简编并营,裁 汰老弱、冗兵。将兵法,即改变更戊制造成的兵将分离,使武将对所 部有统御川随和指挥作战之权。于全国诸路(四川除外)设置100 多个将,每将统兵数干,以禁军若干指挥为主,与蕃兵、乡兵等混合 编组而成;统兵官称正将、副将,置将统领的禁军称系将禁军;各地 不隶于将的称不系将禁军,地位次之。驻守京城的禁军又称在京禁军。不系将禁军与在京禁军均保留原有编制;系将禁军在京禁 将、部:队3级编记,一队50人。后又在将之上设军,以统制、统领 为正副长官。保甲法,是对乡兵制度的改革,即在全国按户2丁取 1充当保甲,5户为1小保,25户为1大保,定期习学武艺,夜间轮 流巡警。其中,凡是经严格训练的乡兵,成为禁军的辅助力量,少数 还被升为禁军。保甲法,即在推行保甲法的基础上,改牧监养马为 保甲养马,以扩大军马来源,增强军队战斗力。
南宋军队变化较大。初期,北方禁军主力大部溃散,重新编组 的中央军;称屯驻大兵,南方各地的系将和不系将禁军虽保留原番号和建制,但已不是主力,而降为与厢军相类的杂役兵。南方厢军 沿北宋旧制,专供杂役.不事征战。乡兵名目繁多,在与金、元抗伤 中发挥过一定作用。善兵因陕西的陷落,事实上已不存在。屯驻大 兵的番号几经更易,初为御营军、东京留守司军、陕西军3支大军, 后统改为行营护军,分前、后、左、右、中5支大军。绍兴十一年 (1141)又改为御前诸军,以示直属皇帝,并受枢密院管辖,不隶三 衙。至中期,先后在长江和川陕交界设置10支彻前诸军,其统兵官 为都统制和副都统制。三衙长官职权降低,与10都统制大致平级, 各统率1支大军,负责守卫首都临安(今杭州)和建康府(今南京), 事实上也是屯驻大兵。这13支屯驻大兵,均按军、将、部、队序列编成,其统兵官分别为统制、统领,正将、剔将、准备将,部将,队将等。 屯驻大兵的军士一般分效用和军兵两级,效用柯军兵内又分若干 等级,以示身分和待遇的差别。此外,各屯驻大兵有一定比例的“不 入队人”,包括火头、辎重兵等非战斗人员。
南宋中、后期,为加强对屯驻大兵的控制,进一步扩大由文臣 出任的制置使、宣抚使等官的统兵职能,使之逐渐取代、剥夺各都 统制的统兵和指挥权,并在13支大军外陆续创设各种番号的新军发展为主力,而原有的屯兵逐渐消弱。例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9-27
清代也仿效明朝的作用,进行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制定清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统称为大清会典。
清会典是清代制定的行政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康熙二十三年(1684)为使国家机关和官吏的活动有典有则,知所遵从,下诏仿《明会典》纂修清会典,历时6年,完成《康熙会典》 162卷,所载由清开国至康熙二十五年。雍正二年(1724) 命内阁就康熙二十六年以后各部院的礼仪条例,“更加裁定”,于雍正十年编成《雍正会典》250卷,所载止于雍正五年。这两部会典均按《明会典》体裁,以官统事,以事隶官,并将则例附于各条之末。
乾隆十二年(1747),鉴于“例可通,典不可变”,唯恐典、例并载,使后人“妄相牵引,无所适从”,因此在修改时下诏,令将附于各条的则例分出,另立一篇,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使典、例既不相混,又互相补充。由于典、例分立,因此乾隆二十九年编成《乾隆会典》 100卷与《乾隆会典则例》180卷,所载止于乾隆二十三年。
《乾隆会典》所开创的典、例分编,为嘉庆、光绪两朝所沿袭。嘉庆十七年(1812)纂成《嘉庆会典》80卷,同时仿照唐宋会要,按年编载实例,一事一例,编定《嘉庆会典事例》920卷,所载由乾隆二十四年至嘉庆十七年。
光绪二十五年(1899),以《嘉庆会典》为基础纂成《光绪会典》100卷与《光绪会典事例》1220卷,所载由嘉庆十八年至光绪十三年。
清代五朝会典典章一般以官职为纲目写成,首尾相衔,比较完整。清会典基本上按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内务府以及其他寺、院、府、监等机构分目。乾隆、嘉庆两朝增设乐部、中书科,并将图示列入会典。至光绪朝又在会典中增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会典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官职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丰富。乾隆朝大清会典御制序文说:“凡职方官制,郡县营戍,屯堡觐飨,贡赋钱币诸大政,于六曹庶司之掌,无所不录。” 因此,清会典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也是研究清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资料。由于清会典所记载的是“宏纲巨目”,“礼乐刑政大端”和所谓“经久常行之制”,因而有人称之为“清帝国之宪法”。
注:关于《清会典》,学界历来颇有争议:是典制史书,是法规汇编,是官制法,是行政法,是综合性法典,是清帝国的宪法,等等,诸种说法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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