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在大雁塔南慈恩西路与慈恩路交叉口北侧,我(陕D)由北向南直行,对方(陕A)从左向右变道,我没让行,他的车右前方蹭了我的左后轮眉,事故不大,但对方态度恶劣,也不协商,于是报警,按交警所说,交换了驾照与行驶证副本后,准备去曲江大队事故科处理,随后途中对方失踪。谁知道到了事故科,交警看了我的行车记录仪说对方车头已出现,认定为我的责任!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倒底有没有这种说法?所谓的出现是到什么程度下算我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规定: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变更车道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此次事故应由对方承担全责,跟事故发生时车头位置没有关系。
扩展资料: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认定
可交警说是我的责任,而且我不是西安本地车,假期过后再去处理确实很费事,本来也就是个轻微剐蹭。就是交警的说法令我费解
追答那是交警不讲理,变道全责和追尾一样.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车辆强行加塞变道时发生剐蹭,谁的责任更大?一定要弄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