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救助发展的几个阶段

如题所述

西方社会的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人类社会早期,当时出现了最原始的社会救助。

中世纪以后,人类互助共济的习俗与宗教的泛爱精神紧密结合,社会保障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当时的社会保障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贵族地主的好恶和当年收成的好坏,这种保障具有很大的主管任意性和不可预测性,以施舍的方式给予受保障人,是教区或贵族地主的自我保护,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从欧洲社会发展历程上看,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于16世纪30年代,标志是法国的福利改革和英国的《济贫法》的出台。

社会救济制度的形成英国的《济贫法》

圈地运动以后英国偷盗者、流氓人、乞讨者增多,社会不安因素急剧增加。英国统治者被迫考虑救济贫民问题。1601年英王室通过了一个新法案以就业保障和财政补贴,兼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济为性质的《济贫法》。

《济贫法》的主要内容:

(1)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向教区内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2)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

(3)建立收容场所,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

(4)建立“贫民习艺所”,组织穷人和儿童学艺;

(5)提倡父母子女的社会责任

(6)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等。

《济贫法》的制定,在主观上是为了阻止劳动力的流动,稳定社会秩序,消除失业、流浪和贫困现象,但在客观上却使社会保障的形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它使社会团体实施的慈善救济转化为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政府救济。这种职能的转变,使得社会保障摆脱了原有的地域狭隘性的特征,走上国家化、社会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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