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财政专项拨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导致专项应付款科目无法平账,该如何处理?

收到财政拨款至完成建设任务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
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80
增值税进项税 10
贷:银行存款 90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80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80
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
借:专项应付款 10
贷:有关科目 10

问题是以上的分录中,因存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10,导致专项应付款余额还结余10(100-80-10),无法将该笔专项应付款平账,请问该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_政府补助》规定,企业取得与资产有关的专项拨款不能直接计入损益,计入递延收益,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份结转年份的营业外收入。
1.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固定资产购建建设期间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借:应交税费_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完工交付使用后红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4.结转当年损益的部分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外收入追问

这笔财政专项拨款按上面规定是需入资本公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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