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开辩论会了,题目是"权利与自由"哪个更好,我方观点是权利好于自由.

没啥要求,能说服人,令对方不能反驳就行!小弟在此深情感谢!

自由可以由权利来替换。比如,当我们说我有言论的自由时,其实也就是说我有言论的权利,反过来也差不多。
为什么要主张以权利来替换自由呢?

首先,因为自由比较虚幻。人们一想到这个词的时候,往往出现陶醉的无限向往的表情——呵呵。当我们说权利时,实际多了;让我们从语言上组织一些词来看看,"我有居住的自由/我有居住的权利","我有到月球上的自由/我有到月球上的权利"....对第一组词,“自由主义”者睡到了别人的床上都可能以自由来证明行为正当,但是,他绝对不会说“我有权利睡到你的床上”。对第二组词,我想诗歌就是这样做出来的,自由多美好呀!——迷眼赞叹吧!,但到月亮上的权利呢?去不去得了姑且不论,诗情画意估计是没有的。

我们知道,生活中的需要很现实,麦田的小资们在诗情画意之余恐怕更多的是不自由,死急白脸的多半是被别人侵权了而不是为了自由。

其次,出于普遍的平等的需要。关于这一点,如果有人硬要反对平等,则我算放屁。
当我说我有言论的自由时,一,你有这个能力,二你有权讲话。这个没有问题,这是对的。我们再来看另一组词,我有到太阳上的自由,这个不对,因为你没有这个能力,别人也不能,也没有这个自由;但我们可以换一种方式说:我有到太阳上的权利,这个是对的,因为这个仅仅表示:我和别人是平等的要求。自由一词往往在表述时与个别的能力纠缠在一起,其实,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能力只是实现某个具体目的的条件,将个别的条件混同到抽象出来的普遍价值是引起混乱的重要原因。

上面的两个理由实际上告诉我们:实际的可操作性的,是权利,不是自由,具有普遍价值的理念是平等权利,不是自由。

由于自由一词在上述两个方面的缺陷,它在使用时出现理性不足的机会主义倾向。
自由往往从“我”出发,没有我哪有自由?个人主义是个好东西,这个现在恐怕很难有人否定。但自由有可能等同于绝对的个人主义,即绝对的个人自由,可是,绝对的个人主义(自由)不是个好东西,这个恐怕也没有人能否定。一般而言,利益判断是任何主义的基础,也就是说,利益决定了任何主义的最初判断(这就好比,肉体是精神的基础,肉体是精神的出发点一样);从逻辑上来讲,如果利益最大恰好出现在绝对自由这样一个可以抽象出来的点上时,绝对自由就具有合理性;但是,利益最大点和绝对自由重合本身说明,自由可能停留在利益的最初判断上;然而,自由仅仅停留在利益的诉求却又违背了人类的道德理性及其超越精神,道德本身要求人类具有利益之外的追求。这里,上面这段显得相当拗口的文字,实际上揭示了自由和利益的关系,尤其是他们之间的张力和矛盾。我认为自由概念没有正视过这个关系,也就是它所体现的利益诉求与道德理性。自由一词向来是将利益和道德理性模糊地混合在一起,在它们之间的矛盾张力中漂浮。但是权利一词因为其具体的所指,避免了自由概念的不确定性,它就好比一个工程师在处理具体的工程问题时,需要考虑的是实际的解决方案,而不需要探讨问题背后的科学原理,而那个原理却永远是开放的,如果工程师在原理上面纠缠,他将无法完成任何技术问题,哪怕给出的方案可能不是最好的,也强过没有方案。

自由一词所赋予的诉求,不可能真正地在现实中有明晰的表达,它实际上总是在随时作出让步和进取,也就是说,有时它可能被迫出让部分自由,有时,它又积极地展开自己,但是,显然,这种让步是被动的是没有主体自觉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所作为的是机会主义的方式,然而,这种机会主义被自由主义者在假想中命名为自由的秩序。

由于自由一词在前述两个方面的缺陷,它在使用时往往产生主体不明或者主体漂移的问题。
自由一词在其本意上有时会不考虑“我”之外的其他人存在与否。我是自由的,意味着我是孤立地拥有(权利),哪怕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我的自由”依然存在,“我”仍然可以说“我是自由的”。权利,却体现了社会性的联系,失去了相互关系的人,权利就消失了,在一个孤独的无人的世界里,我无法说“我有权利”。事实上也是如此,任何个体必然地具有社会性,权利本身就是社会性的概念,也就是说,人作为权利的主体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牢固的稳定的组合。但是,当自由从独立的个体出发时,它将失去社会性的那一部分,事实上,这使得主体的人面目变得模糊了。自由一词固有的歧义,使得自由的主体随时可能偏向绝对的我自体,当然随时也会包含所有的他者。

自由这个词(概念)它在使用时,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性,这归结为它指向的主体的转移、漂移,它能表现的意旨也是漂浮的。当然,我们可以肯定,它始终指向对我自体有利的方面。这说明自由一词,一是不理性的不清晰的,更重要的是,它是“自私”的,它引起无休止的争论也是必然的。

而权利这个词呢?我们看到,权利更趋向于合作,从彼而及己,体现出天然的具体的人与人的社会性,当然,也没有失去个体性,因为社会关系就是以个体为物理基础的。

权利(自由)的社会性确定了权利是有具体限制的,没有不能具体操作的实际(社会)权利。权利是受限制的权利,也就是说是不自由的。比如,言论就是不自由的,不自由是因为社会性决定了任何人的自由有可能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自由),但权利又是自由的,它的自由是在基于“平等”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说的。抽象出来的平等,我将它称为母权利或者源权利,它是普遍的价值和目的,它是从所有的权利(自由)中抽象出来的,有别于具体的权利(自由),比如言论的权利(自由)。

因此,问题的关键,也即自由不自由的关键是“平等”与否。平等即自由。
最后,我们简要地讨论一下平等(自由)如何实现的问题。
当我们说平等权利时,我们自然想到我们有哪些权利?不同的具体的权利对应着不同的技术手段和相应的组织制度(设计)。 实现不同的具体的“平等”权利实际上是个具体的操作,就是协商、契约。我们可以将整体上的这个平等权利的协商形成契约的过程抽象为“民主”。
可以认为,最重要的民主途径是作为高层建础的政治组织这样一个具体的制度。 而具体的政治制度,为了实现平等,最重要的是对“权力”——不是“权利”——的制约。

最后,我们仍然不能忘记人的个体性与人的精神性超越,这个就不说了。我简单地将它归结到道德理性上去。

参考资料: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95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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