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原文如下)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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