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的填制有哪些要求?

如题所述

法定记载事项  \x0d\x0a(一)表明“汇票”的字样;\x0d\x0a(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x0d\x0a(三)确定的金额;\x0d\x0a(四)付款人名称;\x0d\x0a(五)收款人名称;\x0d\x0a(六)出票日期;\x0d\x0a(七)出票人签章。\x0d\x0a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x0d\x0a\x0d\x0a结算 \x0d\x0a 银行汇票结算的当事人包括:\x0d\x0a1)出票人。  \x0d\x0a银行汇票结算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x0d\x0a2)收款人。\x0d\x0a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x0d\x0a3)付款人。\x0d\x0a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同一个银行,如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银行,而是两个不同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为两个人。\x0d\x0a\x0d\x0a规定  \x0d\x0a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x0d\x0a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x0d\x0a 银行汇票\x0d\x0a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x0d\x0a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x0d\x0a3)银行汇票无起点金额限制。\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x0d\x0a4)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x0d\x0a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x0d\x0a申请[1]\x0d\x0a\x0d\x0a单位内部供应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填写银行汇票请领单,具体说明领用银行汇票的部门、经办人、汇款用途、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由请领人签章,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具体办理银行汇票手续。\x0d\x0a凡是要求使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业务的单位,财务部门均应按规定向签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在“银行汇票委托书”上逐项写明汇款人名称和帐号、收款人名称和帐号、兑付地点、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内容,并在“汇款委托书”上加盖汇款人预留银行的印鉴,由银行审查后签发银行汇票。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则可以交存现金办理汇票。\x0d\x0a汇款人办理银行汇票,能确定收款人的,须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x0d\x0a交存现金办理的汇票,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票委托书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这样,银行可签发现金汇票,以便汇款人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企事业单位办理的汇票,如需要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审查支付现金。\x0d\x0a“银行汇票委托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是存根,由汇款人留存作为记帐传票;第二联是支款凭证,是签发行办理汇票的传出传票;第三联为收入凭证,由签发行作汇出汇款收入传票。如果申请人用现金办理银行汇票,可以注销第二联。\x0d\x0a  \x0d\x0a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经过验对“银行汇票委托书”内容和印鉴,并在办妥转帐或收妥现金之后,即可向汇款人签发转帐或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汇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再加盖印章并用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汇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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