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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没有股东大会的召集权限,擅自召集了乙公司的“股东大会”,但乙公司全体股东应甲的召集,出席了会议,并在会议上选任甲等人为公司的董事。结合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论述该选任决议是否有效?

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为了扩大经营,乙公司从包括甲公司在内的外部借入了很多资金。然而,经营的扩大并没有给乙公司带来预期的利益,乙公司因此没有能力如期偿还各方面的贷款,濒临破产。于是乙公司再次向甲公司提出了借款请求。甲公司的总经理A考虑乙如果破产,作为母公司的甲也会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向乙公司追加融资1000万元。可是这1000万仍不能挽救乙公司命运。乙公司最终破产。甲公司也因此无法从乙公司收回1000万元的债权。那么,甲公司的总经理A向乙公司追加融资1000万的做法是否违反了作为公司经营者的勤勉义务,是否要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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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例中,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所以选任决议为可撤销的决议,如果依法撤销了,那么该决议自始无效;如果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就是有效的。

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物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2,在履行职务时不得越权。
3,熟悉公司业务以及经营管理状况
4,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并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发表观点
5,向股东(大)会,社会公众等如实提供公司资料
6,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

上例中,总经理A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所以不用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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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14
我这个学期教授公司法,很巧看到了你的提问,应该学点知识,这两个问题并不是有难度的问题,看看教材和法条很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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