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将其应税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意:扣除的额度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一般不存在因捐赠而需要退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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