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是哪年开始实行的?

如题所述

1、确切点说,我国个人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最早从1980年就开始了。
2、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沿革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3、从1980年开始,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超额累计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征额也在逐年提高,由最初的800元-1600元-2000元-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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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09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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