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附录一

如题所述

针对传染性肺结核的诊断和处理,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治疗方案和原则。


对于初次感染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A1),推荐采用六个月的短程治疗方案。强化期通常包括链霉素(或乙胺丁醇)、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每日一次,持续两个月。之后进入继续期,异烟肼和利福平每日或每周三次,持续四个月。


对于治疗失败的复治传染性肺结核患者(A2),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治疗。对于初次治疗不规律导致失败的病人,可以采用与初次治疗相同的方案,但需强化督导,保证用药规律。如果痰菌在六个月疗程后仍未转阴,可延长继续期两个月。对于初治规律治疗失败者,推荐八个月的化疗方案,强化期包括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和乙胺丁醇,继续期则使用异烟肼、利福平和乙胺丁醇。


慢性排菌者(慢性传染源)的治疗,根据结核菌药敏试验结果,选择至少三种敏感的抗结核药物,疗程通常为8至10个月。


主要抗结核药物的剂量和使用情况在表A1中有详细说明。初治指的是首次诊断并未开始治疗的新发或已知病人,以及未完成全程治疗或治疗不规律的病人。复治则包括初次治疗失败、疗程结束后痰菌阳性复发、不规律治疗超过一个月的病人,以及被追踪到的涂阳病人。


慢性排菌者指多次治疗后痰菌持续阳性超过两年的病人,此类患者需要更长时间和针对性的治疗。


扩展资料

《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由北京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负责起草的集传染性肺结核病诊断标准、预防、治疗为一体的处理原则。本原则主要起草人为李拯民、宋文虎、潘毓宣等,适用于各级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传染性肺结核病的临床与实验室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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