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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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5-26
题目问的是区别。至少有这几个:
一、省直属中央,自治区实行民族自治;
二、省长民族不论,自治区主席必定是少数民族;
三、自治区可以享受很多相关民族优惠政策;
四、自治区是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多的地方,但是不一定比当地汉人多,像广西,是汉人比壮人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一、省直属中央,自治区实行民族自治;
二、省长民族不论,自治区主席必定是少数民族;
三、自治区可以享受很多相关民族优惠政策;
四、自治区是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多的地方,但是不一定比当地汉人多,像广西,是汉人比壮人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05-1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共七大内容:地位;自治机关;自治权;一律平等;语言文字自由;管理财政、经济;组织公安部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有利于祖国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发展。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拥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四点:①特别行政区是PRC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全国人大授权其实行高度自治;②中央负责管理其外交和防务;其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③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由当地永久性居民中(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④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而基本法的制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职权
六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①外交事务②防务③任命特首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⑤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⑥全国人大享有基本法的修改权。
(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自治权
六点:①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注意不是独立的立法权,因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影响生效;但认为其不符合中央管理的事务,可将其发回,进行修改。被发回的,无效。);②实行独立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③自行制定有关经贸、科教文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④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⑤负责维持社会治安;⑥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4)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有许多共同的地方:①都是PRC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PRC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②是PRC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③都选举代表参加全国人大。
区别:明显体现在:①地方政权体系不同②行使权力的大小不同(省、直辖市行使一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③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④实施的法律不同。
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共七大内容:地位;自治机关;自治权;一律平等;语言文字自由;管理财政、经济;组织公安部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有利于祖国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发展。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拥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四点:①特别行政区是PRC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全国人大授权其实行高度自治;②中央负责管理其外交和防务;其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③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由当地永久性居民中(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④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而基本法的制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职权
六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①外交事务②防务③任命特首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⑤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⑥全国人大享有基本法的修改权。
(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自治权
六点:①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注意不是独立的立法权,因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影响生效;但认为其不符合中央管理的事务,可将其发回,进行修改。被发回的,无效。);②实行独立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③自行制定有关经贸、科教文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④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⑤负责维持社会治安;⑥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4)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有许多共同的地方:①都是PRC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PRC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②是PRC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③都选举代表参加全国人大。
区别:明显体现在:①地方政权体系不同②行使权力的大小不同(省、直辖市行使一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③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④实施的法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