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和徇私枉法的区别

徇私舞弊和徇私枉法的区别

徇私舞弊与徇私枉法两种罪名都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它们的表现形式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主体的不同。徇私舞弊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二、客观的行为不同。徇私舞弊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徇私枉法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舞弊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是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的行为,则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刑法要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旨在将司法工作人员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的错判排除在本罪之外;因此,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错判,一般便可认定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徇私、徇情动机。如果行为人故意对无罪之人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如因过失造成上述结果,不能以犯罪论处。
徇私枉法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
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三)主体要件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
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案院中的侦查人
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
员。
(四)主观要件
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
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徇私枉法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
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三)主体要件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
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
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 ]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
员。
(四)主观要件
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
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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