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怎么运作的,三种权力是怎样实现相互制约的?

如题所述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持有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他们采纳了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宪法中明确地将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分开,并让它们相互制衡。这种前所未有的宪法设计在当时是一项创新尝试,至今美国的联邦政府仍然坚持三权分立,它是众多民主政治体制中最彻底的一个。同时,美国大部分州政府也采用了类似的宪政架构。
三权分立面临的一个常见挑战是如何解决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解决方案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下,行政机关的领导由立法机关的多数派产生。然而,现代政治学认为,成功的自由民主政体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实际上,除了美国,其他采用总统制的国家在首次尝试民主时均以失败告终,而议会制的成功率似乎更高。
即便是在三权分立执行得最为成功的美国,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解决也遇到了挑战。在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力。然而,美国联邦法院经常否决这些法令。例如,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些失业工人试图依据《最低工资法》获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为了推行新政,罗斯福在1936年3月6日的“炉边谈话”中直接批评了司法部门,要求国会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量,以此将司法机关置于行政部门的管辖之下。这一提议在全美范围内引发了激烈讨论。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判定《最低工资法》并不违宪。有观点认为,当时的大法官可能为了维护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作出了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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