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车祸保险赔付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如题所述

1.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赔偿事宜,应当归类于人身伤害赔偿事项之列,此类赔偿事务并不适合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处理。因为,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若采取风险代理制,将有损社会公众利益。
2.风险代理制度,其主要适用范围应局限于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案件领域,而非人身伤害赔偿关系的案件领域。鉴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失赔偿事宜,其本质上属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范畴,故此种情况下,风险代理制度并不适宜被采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