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的区别

如题所述

普遍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侧重点和主体上。
首先,在概念上,不可违抗性强调的是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惩罚。它体现了法律作为最高行为规范的属性。而普遍适用性则指法律对不特定多数人反复适用的特性,强调法律对所有人都有普遍的约束力。
其次,在侧重点上,不可违抗性关注的是对法律违抗行为的制裁,强调的是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普遍适用性则侧重于法律的适用范围,表明法律对所有人都是适用的,不论其身份或地位。
最后,在主体上,不可违抗性属于法律的内在属性,是对法律本身的描述。普遍适用性则是指向适用法律的人或机构,强调的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原则。
进一步地,法律的普遍性也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或“法律的概括性”,意味着法律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即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的合法行为,制裁的也是所有人的违法行为;二是法律效力的重复性,即法律可以在相同情况下反复适用,而不会因一次适用而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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