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超过了收入的0.5%,所得税怎么算

如题所述

招待费超过了收入的0.5%,所得税是照常核算。
只是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行了。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与营业收入的0.5%孰低扣除;超过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的收入。
也就是说,先按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与实际发生的招待费总额比对,如果招待费不超标,则按60%税前扣除(那剩余招待费的40%交所得税),如果超标,先扣除超标部分,再按剩余的60%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超过全年收入的5%的话,超出部分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洽谈;
2、产品推销;
3、对外联络;
5、公关交往;
5、会议接待;
6、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
7、例如招待饭费;
8、招待用烟茶;
9、交通费等。
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
1、提供证明资料的,
2、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综上所述,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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