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基本原则有

如题所述

国际税法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税法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各国在处理它们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时候,应当以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受到这些基本原则的制约。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
  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是国家主权独立在国际税法中的体现,它是指一国通过制定法律来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有权对属于该范围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其征税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限制,只能是一种在国家间相互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基础上自我限制。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各国在主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本国固有的征税权力;

2. 各国税收管辖权完全独立,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干预或制约;

3. 各国税收管辖权一律平等;

4. 各国相互尊重他国的税收管辖权;

5. 各国有充分自由来选择本国的税收制度,决定本国的税收政策;

6. 各国均有责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相互协调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在国际税收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坚持此项原则,对维护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主权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税公平原则
  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征税必须遵守四项基本原则:①按能力纳税;②每人应纳税额不得任意变动,并应周知;③尽量方便纳税人;④尽可能降低费用。这四个原则对国际税法而言,仍具有借鉴意义。

  在国际税法领域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征税公平原则。而征税公平原则的实质,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按能力纳税,即在国内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公平意味着实现课税的普遍和平等。具体讲,征税公平就是同等收入的纳税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当同等征税,而不应有所轻重;不同收入的纳税人中,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但在国际税法上,征税公平并不意味着同等收入的但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纳税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和具有相同的税收待遇,而是意味着国家对跨国所得征税时应做到无差别待遇,避免重复征税以及防止国际逃税、避税。也就是说,征税公平原则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具体要求和功能表现为:

  1.无差别待遇。税收的无差别待遇是指通过税法来合理确定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保证跨国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的税收待遇没有差别。这一原则派生于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其目的在于使跨国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在同等税收负担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实现在平等基础上的竞争。但这种无差别只是相对概念,非绝对公平。

  2.避免重复征税。国际重要征税的存在,造成跨国投资者的额外税收负担,不利于资金的国际间的流动和运用,反映出跨国纳税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以及跨国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因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公平课税的需要。

  3.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国际逃税和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以非法欺诈手段减轻税负或形式合法等手段减轻税负,造成税负不平等,从而损害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尊严和纳税人对税收机关的信赖。进行国际逃、避税的纳税人的税负远低于诚实守法的纳税人的税负,这会破坏国际经济范围内的正常竞争秩序,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因此,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现象,是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公平征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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