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议会对三权分力中的行政权的监督变得不是那么有效了呢?

请把要点一一列举出来,并举一些欧洲国家例如法国,英国等等议会的具体例子,字数要尽量多一点哦,并尽量具体一些
请不要简单去copy一些议会的介绍
麻烦多说点吧

英议会又称威斯特敏斯特议会,是英最高立法和司法机构,由君主、上院和下院组成。议会制度起源于13世纪。1343年,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贵族和主教组成,称为贵族院(HOUSE OF LORDS),下院由骑士和市镇平民组成,称为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上院的权力高于下院。17世纪,英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权力中枢。随着英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此后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步被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基本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制订法律、为政府运作筹款、监督政府的政策及运作、对重大事件进行讨论。议员享有不因民事诉讼案被拘捕,在议会的言行不受追究等特权。议会使用三读审议的方式通过法案,上下两院使用交替审议对方修正案而非联合协商的方式达成对法案的一致意见。对下院通过的财政议案,上院无权修正或否决;对下院通过的延长议会任期的议案,上院有绝对否决权;对下院通过的其他法案,上院可否决,但下院如在两次年会内不顾上院反对而坚持通过,该法案即呈君主签署而成为法律。议会会议主要有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两种。在重大事情发生需要商议做出决定时召开非常会议。女王出席议会年会开幕式,宣读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和立法计划。

上院基本职能包括修改法案、讨论时事和监督、质询政府行为等。此外,上院还是英最高司法机关。上院的年均工作日为152天。开会的法定人数为3人,通过法案的法定人数为30人,会议一般允许传媒自由报道。上院议员没有薪酬,但出席上院会议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补助。1997年工党执政后,加大了对上院的改革力度。1999年通过《上院议员改革法案》,核心是取消世袭贵族的议席。现世袭贵族的议席从改革前的750多人减至90人。目前,上院第二阶段改革方案已经出台。根据该方案,贵族将不再自动成为上院议员,上院议员将来自社会各阶层。

议会下院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和监督权。下院议员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获得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其领袖由女王任命为首相,组建政府。下院第二大党则成为法定反对党,组成“影子内阁”。首相可提请女王提前解散议会举行大选。下院的年均工作日为148天。开会的法定人数为40人。从2002年4月起议员可获得约5.5万镑年薪。本届议会于2001年6月产生,共有659名议员。其中工党410名,保守党164名,自民党53名,其他政党及独立人士28名。

下院议长(SPEAK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议长通常由执政党的议员担任,其选举由“议会之父”(连续担任议员时间最长的后座议员)主持。议会近年来对议长选举方式进行了改革,2001年大选后首次采取了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下院议长牵涉到议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负责议会的日常管理,在各种场合代表议会,主持议会辩论,保证议员的各种自由和特权,如言论自由和不被逮捕的权利等。主持辩论时,议长要维持会场的秩序,保证议员们使用的是“议会语言”。担任议长的议员必须放弃其政党主张,保持完全中立和公正,维持前座议员与后座议员、执政党与反对党和大党与小党之间的平衡。议长不能在辩论时发表言论,不能代表其选区向内阁大臣提出问题,考虑到这一点,内阁大臣们会对议长选区的问题给予特别关照。在大选时,议长不能代表其所属政党参选,只能以“寻求连任的议长”身份参加选举。

下院副议长(DEPUTY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副议长的主要职责是在议长缺席期间代理议长职位,副议长同时是议会行为与方式委员会(Ways and Means)主席。议会有关预算的辩论由副议长主持。与议长一样,副议长不参与政党政治。

下院领袖(THE LEAD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下院领袖一般兼任内阁立法委员会主席,主要职责是负责安排政府在议会的各项事务,特别是政府的立法项目。议会下院大约三分之一的时间是用于辩论政府法案等事务,下院领袖负责协调如何分配时间,定期向议会解释政府将向议会提交的法案等文件,向内阁报告议会事务和立法项目的进展,以及评估议会对政府法案的处理。负责起草女王施政演说(QUEEN’S SPEECH)。在首相缺席时,一般由下院领袖代表首相回答议会提问。下院领袖还兼任选举政策委员会和议会现代化委员会主席,

苏格兰议会(SCOTTISH PARLIAMENT)

1997年工党执政后,对内简政放权,在苏格兰等地方实行权力下放,建立地方议会和自治政府。苏格兰议会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成立。苏格兰议会每4年选举一次,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特别大选。例如议会在28天内不能任命首席部长,或三分之二的议员决定解散议会,进行大选。

不同于英国议会的“两院制”,苏格兰议会实行一院制,设立16个委员会对立法工作进行详细审议。本届议会共有129名议员,其中工党55席,苏格兰民族党35席,保守党19席,自民党16席,其他小党及无党派人士3席,议长1人。苏格兰议会议员也可同时为全国议会议员。苏格兰议会设议长(PRESIDING OFFICER)1人,副议长(DEPUTY PRESIDING OFFICER)2人。议长主持议会的召开,并指定苏格兰行政当局首席部长。当议会决定举行大选时,议长有权提出大选日期,并通知英女王;当首席部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议员代行职责。

苏格兰议会享有以下方面的立法权:卫生、教育、地方政府、社会工作及住房、规划、经济发展、旅游、部分交通事务、大部分刑法与民法事务、刑事公正与检查制度、警察与消防、环境、文化遗产、农业与渔业、食物标准、林业、体育与艺术。以下方面的立法权仍属英国议会:宪政、外交、国防、公务员、财政与经济事务、交通规则、社会保障、就业与平等机会。如苏格兰议会与英国议会在立法权上有界限不清的地方,则苏格兰大臣或法律官员将提请法院解决,并提交枢密院法律委员会最后裁决。
1958年6月1日, 刚上任不满48小时的戴高乐政府就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并将其付诸公民投票(1958年6月3日宪法),整部宪法旨在使整个国家运作变得赋有效率并重新确立了议会的地位。政府及其支持者在起草宪法之际就决定在保持宪法的基本架构的同时结束以前国会的运作方式。宪法的起草者并非出于对议会过分运用其权力的指责才更加倾向于总统制。 作为司法部长和宪法主要草拟人的Michel Debre、戴高乐总统以及与他共事的作为政治领袖的各部部长们都拒绝采用美国式的总统制。 相反, 他们选择了议会制,从而在稳定的政府和高效的议会之间达到了良好的制衡。

这一原则的核心来自英国议会传统。 首先, 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尤其是国民议会), 但是这一责任必须由宪法明文限定,例如对不信任案的提出和通过都需要达到一定的人数。 其次, 议会中至少有一院可以被解散——国家元首,即共和国总统在国民议会和政府由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阻碍国家决定的顺利做出时, 有权诉诸全民公决。

1958年10月4日宪法的正式公布生效, 标志着一个近乎完美的或可以称之为理性的议会制度的诞生。 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历史上,议会第一次不再是制度运作的中心, 不再作为集权中心; 而出现了总统。 虽然在1962年以前, 总统并非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却赋予了总统以终身地位以及实际权力——例如任命总理以及解散议会——这样就形成了与议会最高权威的制衡机制。

宪法中有关议会组织形式以及涉及议会与政府关系的许多条款都借鉴了第四共和国时期的经验。这些条款还体现了宪法起草者们意图建立一个有权对政府说“不”的有效的议会组织体制的初衷——即议会以自己有可能被解散的风险来否弃政府——但同时这一组织形式又要避免议会与政府之间长期争执不下的局面。 此外, 宪法规定政府有权针对议会的组织及职能制定相关新的宪法性法律。这些旨在限制议会地位和职能并规定其内部运作的规则将提交到宪法委员会, 由此, 两院议员必须遵守。这项新的议会立法的采纳并未在政党和法学家内部引起激烈的反对。 1958年所确立的这些条款是明智有效的,它们是致力于解决第四共和国时期的困境的一些基本条款。 1958年9月28日有80%的法国人民参加了投票并通过了这部宪法。新宪法于1958年底和1959年初生效。

从1958年起在第五共和国下议会在政治见解上的权力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 并且从1962年建立起稳定的, 有连续性的,均一的议会多数原则以致于不同的政见很难提上国会的议事日程, 此又是在1958年未曾预见到的。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伴随着共和国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上任, 时不时促使政客们呼吁应加强并提升议会的角色和地位。实际上,对法国议会未能在政治生活中扮演足够重要的角色的抱怨已成为政治和宪法领域内的永久话题。 在过去的十年中,有关加强议会权利的理论,无论是在起草法案, 左右政策或积极参与欧洲政策的制定, 都成为那些对法兰西共和国政治运作进行反思的人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行政权本身就具有自主性,这种自主性造成了自我膨胀性。
另外,考虑的法律毕竟不周延,而这种不周延甚至是立法时预留给行政自由裁量的,所以无法完全监督行政机关。
再者,监督都是时候的,都是“软性”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1-21
英议会又称威斯特敏斯特议会,是英最高立法和司法机构,由君主、上院和下院组成。议会制度起源于13世纪。1343年,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贵族和主教组成,称为贵族院(HOUSE OF LORDS),下院由骑士和市镇平民组成,称为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上院的权力高于下院。17世纪,英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权力中枢。随着英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此后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步被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基本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制订法律、为政府运作筹款、监督政府的政策及运作、对重大事件进行讨论。议员享有不因民事诉讼案被拘捕,在议会的言行不受追究等特权。议会使用三读审议的方式通过法案,上下两院使用交替审议对方修正案而非联合协商的方式达成对法案的一致意见。对下院通过的财政议案,上院无权修正或否决;对下院通过的延长议会任期的议案,上院有绝对否决权;对下院通过的其他法案,上院可否决,但下院如在两次年会内不顾上院反对而坚持通过,该法案即呈君主签署而成为法律。议会会议主要有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两种。在重大事情发生需要商议做出决定时召开非常会议。女王出席议会年会开幕式,宣读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和立法计划。

上院基本职能包括修改法案、讨论时事和监督、质询政府行为等。此外,上院还是英最高司法机关。上院的年均工作日为152天。开会的法定人数为3人,通过法案的法定人数为30人,会议一般允许传媒自由报道。上院议员没有薪酬,但出席上院会议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补助。1997年工党执政后,加大了对上院的改革力度。1999年通过《上院议员改革法案》,核心是取消世袭贵族的议席。现世袭贵族的议席从改革前的750多人减至90人。目前,上院第二阶段改革方案已经出台。根据该方案,贵族将不再自动成为上院议员,上院议员将来自社会各阶层。

议会下院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和监督权。下院议员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获得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其领袖由女王任命为首相,组建政府。下院第二大党则成为法定反对党,组成“影子内阁”。首相可提请女王提前解散议会举行大选。下院的年均工作日为148天。开会的法定人数为40人。从2002年4月起议员可获得约5.5万镑年薪。本届议会于2001年6月产生,共有659名议员。其中工党410名,保守党164名,自民党53名,其他政党及独立人士28名。

下院议长(SPEAK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议长通常由执政党的议员担任,其选举由“议会之父”(连续担任议员时间最长的后座议员)主持。议会近年来对议长选举方式进行了改革,2001年大选后首次采取了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下院议长牵涉到议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负责议会的日常管理,在各种场合代表议会,主持议会辩论,保证议员的各种自由和特权,如言论自由和不被逮捕的权利等。主持辩论时,议长要维持会场的秩序,保证议员们使用的是“议会语言”。担任议长的议员必须放弃其政党主张,保持完全中立和公正,维持前座议员与后座议员、执政党与反对党和大党与小党之间的平衡。议长不能在辩论时发表言论,不能代表其选区向内阁大臣提出问题,考虑到这一点,内阁大臣们会对议长选区的问题给予特别关照。在大选时,议长不能代表其所属政党参选,只能以“寻求连任的议长”身份参加选举。

下院副议长(DEPUTY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副议长的主要职责是在议长缺席期间代理议长职位,副议长同时是议会行为与方式委员会(Ways and Means)主席。议会有关预算的辩论由副议长主持。与议长一样,副议长不参与政党政治。

下院领袖(THE LEAD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下院领袖一般兼任内阁立法委员会主席,主要职责是负责安排政府在议会的各项事务,特别是政府的立法项目。议会下院大约三分之一的时间是用于辩论政府法案等事务,下院领袖负责协调如何分配时间,定期向议会解释政府将向议会提交的法案等文件,向内阁报告议会事务和立法项目的进展,以及评估议会对政府法案的处理。负责起草女王施政演说(QUEEN’S SPEECH)。在首相缺席时,一般由下院领袖代表首相回答议会提问。下院领袖还兼任选举政策委员会和议会现代化委员会主席,

苏格兰议会(SCOTTISH PARLIAMENT)

1997年工党执政后,对内简政放权,在苏格兰等地方实行权力下放,建立地方议会和自治政府。苏格兰议会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成立。苏格兰议会每4年选举一次,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特别大选。例如议会在28天内不能任命首席部长,或三分之二的议员决定解散议会,进行大选。

不同于英国议会的“两院制”,苏格兰议会实行一院制,设立16个委员会对立法工作进行详细审议。本届议会共有129名议员,其中工党55席,苏格兰民族党35席,保守党19席,自民党16席,其他小党及无党派人士3席,议长1人。苏格兰议会议员也可同时为全国议会议员。苏格兰议会设议长(PRESIDING OFFICER)1人,副议长(DEPUTY PRESIDING OFFICER)2人。议长主持议会的召开,并指定苏格兰行政当局首席部长。当议会决定举行大选时,议长有权提出大选日期,并通知英女王;当首席部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议员代行职责。

苏格兰议会享有以下方面的立法权:卫生、教育、地方政府、社会工作及住房、规划、经济发展、旅游、部分交通事务、大部分刑法与民法事务、刑事公正与检查制度、警察与消防、环境、文化遗产、农业与渔业、食物标准、林业、体育与艺术。以下方面的立法权仍属英国议会:宪政、外交、国防、公务员、财政与经济事务、交通规则、社会保障、就业与平等机会。如苏格兰议会与英国议会在立法权上有界限不清的地方,则苏格兰大臣或法律官员将提请法院解决,并提交枢密院法律委员会最后裁决。
1958年6月1日, 刚上任不满48小时的戴高乐政府就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并将其付诸公民投票(1958年6月3日宪法),整部宪法旨在使整个国家运作变得赋有效率并重新确立了议会的地位。政府及其支持者在起草宪法之际就决定在保持宪法的基本架构的同时结束以前国会的运作方式。宪法的起草者并非出于对议会过分运用其权力的指责才更加倾向于总统制。 作为司法部长和宪法主要草拟人的Michel Debre、戴高乐总统以及与他共事的作为政治领袖的各部部长们都拒绝采用美国式的总统制。 相反, 他们选择了议会制,从而在稳定的政府和高效的议会之间达到了良好的制衡。

这一原则的核心来自英国议会传统。 首先, 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尤其是国民议会), 但是这一责任必须由宪法明文限定,例如对不信任案的提出和通过都需要达到一定的人数。 其次, 议会中至少有一院可以被解散——国家元首,即共和国总统在国民议会和政府由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阻碍国家决定的顺利做出时, 有权诉诸全民公决。

1958年10月4日宪法的正式公布生效, 标志着一个近乎完美的或可以称之为理性的议会制度的诞生。 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历史上,议会第一次不再是制度运作的中心, 不再作为集权中心; 而出现了总统。 虽然在1962年以前, 总统并非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却赋予了总统以终身地位以及实际权力——例如任命总理以及解散议会——这样就形成了与议会最高权威的制衡机制。

宪法中有关议会组织形式以及涉及议会与政府关系的许多条款都借鉴了第四共和国时期的经验。这些条款还体现了宪法起草者们意图建立一个有权对政府说“不”的有效的议会组织体制的初衷——即议会以自己有可能被解散的风险来否弃政府——但同时这一组织形式又要避免议会与政府之间长期争执不下的局面。 此外, 宪法规定政府有权针对议会的组织及职能制定相关新的宪法性法律。这些旨在限制议会地位和职能并规定其内部运作的规则将提交到宪法委员会, 由此, 两院议员必须遵守。这项新的议会立法的采纳并未在政党和法学家内部引起激烈的反对。 1958年所确立的这些条款是明智有效的,它们是致力于解决第四共和国时期的困境的一些基本条款。 1958年9月28日有80%的法国人民参加了投票并通过了这部宪法。新宪法于1958年底和1959年初生效。

从1958年起在第五共和国下议会在政治见解上的权力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 并且从1962年建立起稳定的, 有连续性的,均一的议会多数原则以致于不同的政见很难提上国会的议事日程, 此又是在1958年未曾预见到的。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伴随着共和国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上任, 时不时促使政客们呼吁应加强并提升议会的角色和地位。实际上,对法国议会未能在政治生活中扮演足够重要的角色的抱怨已成为政治和宪法领域内的永久话题。 在过去的十年中,有关加强议会权利的理论,无论是在起草法案, 左右政策或积极参与欧洲政策的制定, 都成为那些对法兰西共和国政治运作进行反思的人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1-21
行政权本身就具有自主性,这种自主性造成了自我膨胀性。
另外,考虑的法律毕竟不周延,而这种不周延甚至是立法时预留给行政自由裁量的,所以无法完全监督行政机关。
再者,监督都是时候的,都是“软性”的。
第3个回答  2008-11-21
太深奥要有真本事的人才有资格拿这200分。我先得2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4
在英国,简单的说,由于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是实际的国家主权享有者,而英国政府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党组成的。这里的我认为你所说的行政权的监督实际上应该更多的指的是议会对于政府行为的控制,而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任何行政行为都需要有法律作为支撑,因此,监督的相对不有效,应该更明确的说是议会立法权被政府说侵蚀。而行政权的扩展更多的也是在这个方面。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议会立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行政所需要管理的事务逐渐增多,因此大量的委托立法出现了。(指通过议会制定法授权给一定的组织,这里指政府对一些事项进行立法)这是规避法律的滞后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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