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

尚未办理峻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请举例说明这段话,谢谢!

如:
某公司新建两幢办公楼,其中一幢已完工,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人员可以搬入办公),但按合同规定,要两幢办公楼都完工后,才一起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1)预估固定资产价值,按预估价入账:
公司应预估已完工办公楼的价值,假设为20 000 000元,按20年提取折旧,无残值,则每年提取1 000 000元折旧。

(2)竣工结算后,按实际价值调整原预估价:
一年后,办公楼办理了竣工结算,实际办公楼应入固定资产金额为:21 000 000元。
将原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调增1 000 000(=21 000 000-20 000 000)元,调整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为:20 000 000(原暂估价)-1 000 000(折旧)+1 000 000(新调增价值)=20 000 000元。

(3)按调整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剩余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
调整后固定资产价值20 000 000元在固定资产剩余年限20-1=19年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折旧:20 000 000/19=1 052 631.58元。

(4)以上计算出来的折旧在竣工结算后每年计提,不再调整竣工结算前原按暂估价计算的折旧
分段来看,本例中,固定资产第一年折旧为1 000 000元,以后19年每年折旧为1 052 63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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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29
这是新准则的规定。

不用特殊举例的。

就是只调原值。以前的折旧不用再追溯调整了。
第2个回答  2008-11-29
也就是说以前提取的折旧额不需要按现在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去调整,原来提取的折旧是多少就是多少,但是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必须调整,并且在以后按新的入账价值提取折旧,也就是说不追溯调整以前提取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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