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和少数民族法律是一样吗

如题所述

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而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民族团结要求在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民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中国政府历来认为,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中国各民族公民广泛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诸如:各民族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劳动、休息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等④。

中国政府采取了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努力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中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形成了各民族平等相待、团结和睦、友好互助的良好社会环境。

保护少数民族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有的处于奴隶制社会,有的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大都附属于封建领主、大贵族、寺庙或奴隶主,可以被任意买卖或当作礼物赠送,没有人身自由⑤。在西藏,形成于十七世纪并沿用了300多年的法律——《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将人严格划分为三等九级:“上等人”是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中等人”为一般僧俗官员、下级军官和上等人的管家等,“下等人”是农奴和奴隶。“法典”规定:“上等上级人”的命价按尸量黄金计,“下等下级人”的命价仅为一根草绳,而“下等人”占西藏总人口的95%以上⑥。不改革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政治制度,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少数民族的各项平等权利就无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意愿,中国政府采取不同方法先后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行民主改革,并在五十年代末完成。这场改革废除了领主、贵族、头人等特权者的一切特权,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旧制度,使千百万少数民族群众翻身解放,获得人身自由,成为国家和自己命运的主人。1959年在西藏进行的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长达700多年的政教合一、贵族僧侣专权的封建农奴制度,昔日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了新社会的主人。

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在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充分反映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中国各少数民族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选出代表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规定的产生一名代表的人数,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名额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1998年选出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共有428人,占代表总数2979人的14.37%,比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约高出5个百分点。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散居的少数民族也参加选举代表本民族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而且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国家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全国现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目前,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少数民族占21%,在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少数民族占9.6%;在国务院领导成员中,有一人为少数民族;在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有两位部长是少数民族;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都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确认少数民族成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究竟有多少少数民族,并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全面贯彻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从1953年起,国家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考察工作,辨别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识别考察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按照科学认定与本民族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只要具有构成单一民族条件的,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认定为一个民族。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到1954年,中国政府确认了38个民族;到1964年,中国政府又确认了15个民族。加上1965年确认的珞巴族、1979年确认的基诺族,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被正式确认并公布。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使许多不被旧中国的统治者承认的少数民族获得了应有的承认,并与中国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平等权利。

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

旧中国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制度下,许多少数民族没有平等的、准确的称谓,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也带有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于1951年发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废除了带有侮辱性的称谓、地名等。有的少数民族称谓虽然没有侮辱性的含义,也根据少数民族自己的意愿进行了更改,如僮族的“僮”改为“壮”等。

在中国,任何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言行都是违法的。少数民族如遭受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权利,司法机关对此种控告必须负责予以处理。

中国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等国际公约,并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同国际社会一起,为在世界各国实行民族平等,反对种族隔离、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进行不懈的努力。

维护和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为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中国宪法规定: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同时,国家还在全体公民中广泛开展各民族大团结的宣传和教育。在文艺作品、影视作品、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中都大力倡导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特别是反对大民族主义。为防止和杜绝意识形态领域的大民族主义和不平等现象的出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专门就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举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维护各民族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共同进步繁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988年,中国政府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有565个先进集体、601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1994年,中国政府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200多个模范单位和个人受到表彰。1999年,中国政府还将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激励先进,弘扬正气,使民族团结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不仅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而且对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稳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地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制定了具体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在中国,不论是信仰藏传佛教的藏、蒙古、土、裕固、门巴等民族的群众,还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的群众,以及部分信仰基督教的苗、瑶等民族的群众,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中国有清真寺3万余座。在新疆有清真寺2.3万座。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

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在五十年代组织人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民族语文专门人才,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

目前,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1个,共使用27种文字,其中壮、布依、苗、纳西、僳僳、哈尼、佤、侗、景颇(载佤文系)、土等十多个民族使用的13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改进的。

在中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全国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在教育领域,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目前中国用17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近百种报纸,用11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73种杂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台用16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地、州、县电台或广播站使用当地语言广播的达20多种。用少数民族语言摄制的故事片达3410部(集)、译制各类影片达10430部(集)。到1998年,全国36家民族类出版社用23种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4100多种,印数达5300多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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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9
法律依据以宪法为母法为根本可以进行适当制定地方一些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根据这一原则,在有关法律中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1)《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文娱、体育活动,正当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对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2个回答  2008-11-28
少数民族自治区可以在不与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在本区域范围内实行的自治条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1-28
少数民族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自治条例。
第4个回答  2008-11-28
在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各族人民是一致的。宪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
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
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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